仲裁规则合同无效,但如果质量合格,承包商仍有优先获得项目资金补偿的权利。

规定:建筑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说明

本判断规则主要解决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对发包人的债权。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获得补偿是不可能的。因此,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承包商享有工程资金优先受偿权的首要前提。同时,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受偿权。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工程价款,因此合同的无效不导致承包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的质量是工程付款请求权的前提。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特点的综合要求

工程付款索赔是优先赔偿的基础。

《合同法》第286条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本条规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于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本文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对工程资金债权的实现,解决工程资金在实践中长期拖欠的问题,从而保证和促进我国建筑业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因此,该制度是基于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是,如果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的问题就无从谈起。因此,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前提,也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基础。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由于《合同法》第286条没有规定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影响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江苏省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已经从“消极”变为“积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争议审理指引》第五条第(九)款和《关于如何适用审判工作<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然而,江苏省高级法院2018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受建设合同效力的影响2017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办法》第13条也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不得支持承包人无权以无效的建设合同为由主张优先受偿的主张河北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也持这一观点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向发包人索赔工程价款的权利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源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债权,不影响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影响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没有区分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只要主体是“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就有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不仅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计的目的,而且考虑到承包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经在建设工程中具体化的实际情况,这一权利应尽可能得到保护。

注释

[1]林毅主编:《建筑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页

[2]李厚龙、潘军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审理疑难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

[3]程新文、刘敏、谢勇:《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人民法院,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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