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防御的含义是什么,与永久防御有什么区别?

抗辩权作为一种抗辩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使用要求。这不是一项任意的权利,它的行使受到某些条件的限制。抗辩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临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那么,临时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与永久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网友咨询:如何理解临时辩护权?

抗辩权的种类


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韩全兴律师答:

临时抗辩权的概念是,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拒绝对方的请求权的效力。例如,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在另一方不处理付款之前暂时拒绝另一方的请求。一旦对方提出付款请求以处理付款,一方将无权同时进行抗辩,对方的请求将立即生效。

差异:

(1)两者有不同的时间(或程度)来阻止索赔如果它是一项永久的抗辩权,它就产生了永久阻止索赔权行使的效果。如果是临时抗辩权,只会产生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果。无论行使多少次,都不会产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果。请求权仍可在适当的时候成功实现。以捐赠者的反贫困权利为例。在捐赠人的经济恢复后,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取决于这一权利是永久的还是暂时的。结论完全不同。

(2)消除它们的原因不同永久抗辩权和临时抗辩权的消灭只有两个共同的原因:请求权的消灭或抗辩权的放弃此外,永久辩护权没有其他理由被取消。但是,对于临时抗辩权,也可以取消,因为临时抗辩权的基本理由消失了。例如,在没有履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有权在另一方没有付款时为同时履行辩护,但在另一方已经付款后,为同时履行辩护的权利的基本理由就消失了。为同时表演辩护的权利被取消了。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请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时,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律师韩全兴分析:

临时防卫权类型: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意味着双边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另一方准备付款之前拒绝自己的付款。就销售合同而言,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继续保留已售出的标的物。

其次,搜查抗辩权,也称先诉权,是指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被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首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或者在有物权担保的情况下履行物权担保。只有当目前的两种情况仍不能满足债权时,担保人才能履行债务

第三,不安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首先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另一方的财产状况由于某种原因恶化,另一方应首先履行。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付款的权利。否则,它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

中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以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损失;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未决抗辩权设立条件:

(1)由于同一份服务合同,双方对对方的债务负有责任。抵销权是指履行双务合同的权利。它的成立要求双方因同一份双务合同而对对方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这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约能力明显降低。付款义务人不能受到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因为付款处理的真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只有在付款义务人对付款的处理有真正的危险和危害,并且付款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所谓支付后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处理付款的真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和提取资金以避免债务;假装有能力执行的欺诈行为;其他已经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并且存在无法处理付款的真正危险,这必须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法律不需要对第一次付款的债务人给予特别保护,如果他仍然在知道情况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话。如果你不知道这一点,你可以通过无效合同等系统来解决。

(3)有顺序履行,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

(5)甲方债务偿还期已满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7)合同法第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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