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诉讼保全程序

证据保全申请书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执行困难或者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保全财产,责令对方当事人采取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对方当事人采取某种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诉讼保全被称为“审前执行”,它不仅可以对被申请人施加压力,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还可以保证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后能够履行其义务。

▌ 1。与诉讼保全相关的程序问题

1、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者和被担保者的身份、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

(2)所要求的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请求保全的金额或争议的标的;

(4)保存财产的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

(5)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信息或信用证明,或不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法律文件

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法律文件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送法律文件副本“

2,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请求或财产的范围。”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被保全财产的明确情况,但提供了财产的具体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以下几类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具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3)证券:知道债券种类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清晰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公司名称和债务人的股权份额;

(6)其他产权:需要相关权利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1)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的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不申请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讼保全无需提供担保的案件

《保全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1)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婚姻家庭纠纷中遇到的家庭暴力和经济困难;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

(4)因善意行为要求损害赔偿;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发生安全差错的可能性较小;

(6)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债能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担保法律文件

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

《保全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争议标的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保全人追加相应的担保;如果拒绝增加,可以裁定取消或者部分取消保全。“

(4)担保问题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等内容。,并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责任等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5)关于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问题

《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与申请保全的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规定》第八条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许可。”“

4年,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如果命令采取保护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

199《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已经查封或者冻结的财产,不得再次查封或者冻结。“

5,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中止裁决的执行。

199《保全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或者被保全的人对保全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

6、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诉讼法

199第104条规定:“发生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

199《保全规定》第22条规定:“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撤销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如果被保全人请求撤销对争议标的财产的保全,必须征得申请保全人的同意。“

7、赔偿被保险人因保管不善而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

199条第105款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199《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 2号,关于诉讼保全的期限

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被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1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保全财产、采取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采取某些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命令采取保护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

2年《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命令采取保护措施,应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保存条例》第4条

4年《保全规定》第18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应当承担不继续保存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将指定的保全期限届满的日期和前款规定的申请延续保全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申请人。“

5年《保全规定》第21条规定:“保全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一年以上未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置,但被保全的财产有争议的除外,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请求保全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移交执行但是,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3号,如何处理法院的诉讼保全?

法院对自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1、注意法院的执法活动,及时提出保全异议《保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被保全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保全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一般来说,诉讼保全过程中常见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

(1)法院未及时送达诉讼保全令;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作出裁定,并交付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2)超过财产保全标准;

法律规定:《查封规定》第21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法律文件确定的债权数额和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投标数额发现超标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及时释放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超标的财产,但财产不可分割、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3)超出财产保全范围的;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

《查封条例》第二十一条

《查封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用;(三)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及其受扶养人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发表的发明或者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因身体缺陷需要使用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其他财产“

(4)安全超出期限

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

2,要认真研究法院的保全裁定,切实行使复议权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99《保全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或者被保全的人对保全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无效的,裁定予以驳回。“

3,对于财产纠纷案件,可以提供担保,解除法院的保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条规定:“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同等担保财产,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保全标的物变更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查封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外人:……(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4,积极配合法院,及时解决矛盾

199法规定,查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

5,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提出错误保全的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5条

《保存条例》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应当赔偿外人损失的解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先前阅读]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