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关系,公司如何补偿?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她明明不是我公司员工,为什么还要坚持要求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家公司的经理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困惑。事实上,这种情况不一定会错了公司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也要支付工伤赔偿。以下三个案例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

[案例1]

挂靠运输、挂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吴某将一辆自费购买的卡车附在一家运输公司后,吴某雇用王菲菲为司机。2019年1月9日,王菲菲在运输货物时被卡车翻车,被人民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面对王菲菲提出的工伤赔偿要求,该公司拒绝了,理由是它与王菲菲没有劳动关系。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批复》指出:“如果个人购买的车辆隶属于其他单位,并以所属单位的名义经营,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被聘用的驾驶员与所属单位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认定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恰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五)其他单位所属的个人在境外经营,被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其所属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要求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公司虽然与王菲菲没有劳动关系,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违法分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某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后,为了赶工期,将外墙装饰分包给胡某,未取得任何施工资质。胡还雇用和其他人作为承包商进行建筑工作。

1992年3月1日,019,李秋平在搬运墙砖时不小心从二楼摔了下来。虽然他在营救后救了自己的命,但他还是陷入了三级残疾。由于胡逃离事件,只能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公司以不是其雇员为由予以拒绝。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建经(2011)442号第59条指出:“关于实际施工者雇佣的劳动者与承包人即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者和被雇佣的劳动者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在实际施工者和劳动者的手中,不存在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的承包商、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其原因是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方只有分包和分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方雇佣的,因此没有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协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认承包人、分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这些人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的第一手实际施工人员,因为承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工人。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员工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受伤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因此,公司应承担对李秋平的赔偿责任

[案例3]

未领取养老金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于掌握了一些技术,女农民工刘秀全虽然已经56岁了,但仍然被公司留用。2019年4月11日,刘秀全在出差途中死于车祸。他的近亲多次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但公司拒绝了

公司的原因是,虽然刘秀全没有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她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她与公司只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义务承担基于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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