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主债权的消灭担保权益属于从属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权益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74条规定质押权利和质押权利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八十八条规定,债权消灭的,留置权消灭一般来说,取消有担保主债权有五个主要原因:
1。清算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消灭债务的行为;
2。托管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还款标的物交付给特定托管部门或约定的第三方,从而消灭主债权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的持有人与债务人相互承担债务,并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满足抵销条件,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取消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全取消债务人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淆是指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担保物权和债务归一人所有,从而消灭主债权的行为。
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的消灭,以担保物权保护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2)担保权益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当担保债权达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使其债权获得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实现将消除担保的法律关系。即使债权没有全部偿还,担保物权也将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权益
的权利可以行使或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必须有明确的放弃担保物权的意思,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自下而上”的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应当依法消灭。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质押权利因质押财产灭失而消灭;如果债务人提供了另一项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留置权应被解除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就其消灭的情形达成一致。
担保物权除
外,具有物权的所有法律特征(1)创设担保权益的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所以它是一种从属的财产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失。
(2)担保权益设定在他人的财产上,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因为债权人是他人的财产,所以是他的物权
③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还必须保证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一定的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者)的干扰,并有权追偿。抵押品落入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跟随并主张他们的权利。同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行使处分抵押物的权利,获得优先受偿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知道担保物权的存在一般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而具有一定的担保物,所以如果担保物权所依赖的主债权被消灭了,那么担保物权也会被消灭但是,担保物权实现后,担保法律关系将被消灭。即使主债权没有全部偿还,担保物权的消灭也不会在此时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