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自行协商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两种不同的程序。许多人,甚至一些事故处理警察,包括穆林本人,都没有在他之前写的一篇文章中说清楚。
今天,穆林试图区分和讨论这两个节目的不同内容。如果有任何不正确的地方,也请朋友们批评和纠正。
1是,从结果的外观来看,区别在于最终出现的不同法律文件使用
自我协商程序是可能的,不是当事人必须使用的程序。
双方获得的法律文件为《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签名将在没有事故处理专用章的情况下生效。《道路交通事故自我协商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如有异议,不能进行审查,只能通过诉讼或人民调解解决。如果你需要保险索赔,你必须通过保险公司的实质性检查程序。使用
简易程序不一定适用,但也有条件。
双方获得的法律文件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相当于正式文件的书证。双方签署文件不影响其有效性。其有效性取决于相应的程序,并应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复查程序处理,也可以选择采取诉讼或者人民调解程序。如果有保险索赔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检查程序是正式的,大多是直接索赔
2是,从协议的主体来看,是否有交警主持下的职责分工在
自行协商程序中,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的权益。达成协议的主体是双方,而其他参与者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没有决定权。他们只能算作协助讨论的人。
可能是现场的其他人员,可能是警察和保险人员,也可能是现场附近执勤的交警和辅警,或者可能是二人两站的工作人员。在线接收报警的可能是交警和辅警。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参与协助讲故事的人肯定不是在当事人报警后要求交通警察部队到现场处理事故的警察。在
简易程序中,作出决定的主体是以事故中队名义作出决定的交警,交警必须经过上级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培训并通过考试
根据双方最终形成的法律文件,应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
(1)。申请交通警察在网上设定职责的当事人不属于自我协商,也是适应新时代发展的简易程序形式。(2)如果当事人在离开现场后前往交通警察部队设立的快速理赔处,并请驻站事故处理警察确定责任,则不属于自行协商程序。驻站警察应先作出判断,如能通过简易程序确定,则按简易程序处理。不能用简单的程序,按一般程序
无论是自行协商还是利用互联网设定责任,目前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快速处理的范围只能是造成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方可自行移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没有规定的情形。此外,还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即一年内最多只能在线处理3起事故。
^ 3是,从程序转换的角度来看,双方之间的转换非常复杂
对于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故,如果在事故处理警察接受处理之前,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很容易达成自行协商的协议,也不会要求交通警察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自我协商程序来解决。
(1)。如果一方违背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报警,只要一方发布协议,那么理论上自我谈判程序就不能转移到简易程序。交警部门应该首先接受它。如果双方都符合自我协商的条件,他们将做出不接受的决定,也不会进行赔偿调解。相反,他们会告诉双方通过诉讼或申请人民调解来解决赔偿问题。
(2)。事故不属于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应当按照程序受理和认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实际上,也有双方根本不谈判,直接选择向警方报案的情况。警方向警方报案后,案件将按程序处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案件只按简单或一般程序处理,不再允许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事故处理已进入简单或一般程序,在警方处理完成之前,法律程序不能改为自我协商程序。
实际上,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双方在达成协议前或达成协议但未生效前报警并要求交警分配责任,当交警到达现场时,双方仍可通过协商解决问题。(2)在要求交通警察执行简易程序后,双方也可以在不使用交通警察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回到自行协商程序达成协议并执行。这也应该是可能的,因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
4是,从适用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的范围大于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
必须注意的是:(1)在这些事故中,不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的需要现场立即报警的财产损失事故,(2)不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应当报告的财产损失事故,(3)不包括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财产损失事故,(4)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当然不能适用。
可以使用简单的程序,警方处理的事故包括:(1)财产损失事故;(2)受伤害方受轻伤,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该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类型的事故中,那些涉嫌造成交通事故或危险驾驶罪的人绝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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