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案例介绍]
有一名员工在11月1日才加入公司,尚未签署合同。目前,由于他恶劣的工作态度和其他方面的原因,用人部门不想使用他。它希望他会写他的辞职报告,但他不想。他说他做不到,但是他想让我们给他支付11月份的保险或者补偿他两个月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首先,我们提炼出以下重要事实:
1年,就业不足一个月的;
2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年,用人部门不要它;
4年,员工不愿意辞职;
5年,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补偿两个月工资的
此外,假定添加了几个点:
6年,没有正式入境手续;
7年,无特殊上岗培训(如规章制度培训);
8年,没有完整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办法
其次,从律师的角度提供以下分析:
的员工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起,雇主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我的第一个建议是: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向员工发送书面通知,要求他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签署日期必须在一个月前),并根据员工的回复做出下一个决定:
如果员工选择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他的工资必须支付,如果他需要,社会保险也应该支付。
如果员工选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函告知员工雇佣条件,然后根据雇佣条件对员工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员工进行处理(评估的这一部分不详细,人力资源部理解)
至于第二个建议,人力资源部应该和员工好好谈谈。如果他坚持要偿还社会保险或他两个月工资的补偿,那就偿还社会保险。毕竟,这还不到两个月的工资。然而,应该注意的是,该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的就业。如果时间超过一个月,雇员无论如何都会得到两倍的工资。
主要法律依据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