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五例

答:关于如何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有5种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们:

◆1。自开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印花要求上有什么区别吗?

A: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或基本联加其他联组成,分为三版和六版。

如果您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28条的规定,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您自己的发票专用章。

如申请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4年第15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和抵扣栏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票单位或代开票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A:增值税一般发票(折票)由基本优惠券或基本优惠券加其他优惠券组成,分为两个版本和五个版本

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如果您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当然必须符合发票的情况和范围),税务机关应在发票备注栏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3。普通增值税发票(卷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券)启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增值税普通发票(券)分为57毫米×177.8毫米和76毫米×177.8毫米两种规格,均为单一格式

应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于发票形式为单一形式,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发票形式)时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28条

◆4。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方和接收方需要纸质发票,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可以由出票人和付款人打印。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名(发票专用章)已经存在于电子发票的相应位置,所以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从事机动车辆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机动车辆销售款时,将开具统一的机动车辆销售发票(不含销售旧机动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计算机六联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发票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纳税申报表不得加盖印章。

Q:最近有一笔业务涉及到红字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A:要分析具体的问题,让我们看一下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和方法: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退货、错误开票、暂停应税服务等情况但不符合注销发票条件,或者因销售退货和销售折扣部分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开具

发行方法

1。如果购买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信息表”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暂不计入当期进项税额。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如果采购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采购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如果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付给买方,且买方未使用该发票进行抵扣申报并返还发票和抵扣联,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检查通过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的“信息表”,并与纳税人侧系统同步

3。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核实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开具销售负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以用信息表格的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地核对信息表格的内容。

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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