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2年8月017日,贷款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乙和担保人丙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打印的借据,该借据未规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借据下有一行字迹,写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还清”乙、丙方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均辩称手写内容未知。甲方承认手写内容是由乙方和丙方书写的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哪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方持有由乙方和丙方签署的打印的借据,乙方和丙方对此没有异议。手写内容是借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于此,可以确定甲、乙、丙之间存在私人借贷关系。甲已完成举证责任,丙主张如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在甲方举证的手写证据内容是经乙方和丙方同意后才能完成举证责任
意见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主张变更法律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私人借贷的法律关系没有异议。主张手写内容对他们来说是未知的,并且没有约定保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保证期是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甲方索赔与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化的事实是借据的手写内容。如内容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人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因此应就甲方债权与丙方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手写内容附在打印的借据上,但两者并不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借据反映的是私人借贷之间的法律关系,手写内容反映的是甲方与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有些观点认为借据与手写内容是一体的,不能成立对借据没有异议,即对借据上的手写内容没有异议的说法。二、当事人无须对否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定事实是指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对象。如果一些事实不存在或法律评估结果不存在,它们就是负面事实。在现阶段,有必要对主张否定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的事实是所涉及的贷款凭证上手写内容的真实性。乙方和丙方声称他们不知道,而甲方则声称他们是在乙方和丙方同意后手工添加的。在需要证明的事实中,从乙方和丙方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不存在同意手写的事实是不存在某个事实的否定事实,因此乙方和丙方不需要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a的角度来看,其主张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即其手写内容已被b、c认可,并需要证明其已与b、c就该事实达成一致第三,A最接近被证明的事实,这更有利于证明。证据距离是指在可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双方中,哪一方离证据来源更近。靠近证据的一方有自己的证明优势,证明能力也相对较强。从法律规定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很多都与证据距离有关,如建筑物侵权诉讼和高度危险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借据持有人最接近证据,最有机会更改或变更证据。天生的对手最了解写作内容的实际情况。至于内容是否已被乙、丙认可,甲的证明能力最强。因此,其举证责任符合证据距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可见,人民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考虑举证能力的强弱,即哪一方最接近证据,哪一方最容易举证4.c未能在手写内容上签名和盖章不符合生活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借据的原件是印刷版本。双方签字确认后,借款和担保行为即告完成。如果双方需要对内容进行修改,他们通常会重印内容,然后签字。如果您需要手动添加内容,各方将在手写内容下方再次签名并盖章。然而,这种情况并非如此。因此,甲方主张借据的手写内容需经乙方和丙方同意后才能添加,这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作者: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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