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在防疫和控制期间,社会保险费可以延期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防疫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防疫期间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用进行了安排。

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期至3月份办理或重新提交,3月底前完成缴费,2月、3月不产生滞纳金

同时,部分行业参保单位推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延期支付的范围包括交通、旅游、住宿、餐饮、展览、商业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受疫情严重影响的行业的参保单位。

在防疫控制期内,符合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已申报并经批准的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3月份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应该延长到6月底。4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多延长至7月底,依此类推。暂停支付期间,免交滞纳金,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

《通知》指出,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开会”方式向参保人社会福利部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表》(可从省人民社会福利部门户网站下载)。各级人民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应具体负责统一受理各类保险缓缴申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该通知将被接受,并将被接受至疫情结束后的下一个月。验收结果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给投保单位。对不符合延期付款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缓缴申请通过后,参保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将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转发至当地社保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制作缓缴标志,在申请和核实信息中注明缓缴到期日,并将其传送至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数据进行扫描和归档。在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时,超过缓缴期限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记者

、王晶

点评、刘宝智、冯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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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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