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6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督委员会制定监督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监督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督条例”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国家监督委员会制定的监督条例的范围,规定“监督条例可以规定下列事项: (一)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监督条例的事项;(二)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同时,它规定“监督条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决定明确监督条例的制定程序,规定“监督条例由国家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同时,该决定还明确了对NPC监督条例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规定“监督条例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督条例(记者朱继才)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