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侯哥的姓不是孙
保险确实是一种保全资产的办法。购买保险只是为了保护资产吗?不久前,朋友圈变得疯狂。文强和刘汉通过了保险,留下了他们的资产!我随便搜索了一下朋友圈:
和关于黑社会老大刘汉的聪明举动:
。我找到一篇关于刘汉的文章,不是因为刘汉不够受欢迎,而是因为他确实买了保险,刘汉估计这位所谓的“理财规划师”是事后策划的,所以他的受欢迎程度肯定不够强。自从
文强买了保险,难道不是传说中的被封存了吗?如果问及这个问题,有些人往往会引用许多法律规定:
1年和《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支付赔偿或保险利益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利益的权利;
2年,寿险保单不包括在《破产债权-公司法》中;
3,效益保险不用于还债,免税——合同法第73条;
4。保险单是不会被扣押和没收的财产——《保险法》第24条;
5,无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超过
是杜娘给的,还有很多没有一一列出。既然要翻案,那就翻案吧: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含义是真的;
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199保险合同的效力:199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合同双方依法订立,受国家法律保护在我国,保险合同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有效要求,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就可以视为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建立合同的附加条件,如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前提。保险合同有效。只要附加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附加条件成立,保险合同也不会生效。因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什么法律用来保护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