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26日的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谢培忠等39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年10月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培忠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聚众攻击国家机关、故意破坏财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普通货物、非法采矿、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受贿罪。 并决定执行2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其余3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财产刑。一审判决后,谢培忠等20人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谢培忠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召集亲友组成了一个稳定的利益集团。2005年初,谢培忠当选为西南村村委会主任。通过非法手段,他先后安排了许多帮派成员潜入村委会,逐渐形成了以他为首的黑社会组织。自2013年以来,这个黑色组织与走私集团勾结,走私冷冻货物、树木等。为了保护黑人的私人利益,非法收入超过1亿元。
为了攫取非法利益,黑组织还实施了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破坏财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攻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压迫和残害人民,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根据原审上诉人和被告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邝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