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竞合”,应分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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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笔者同意b保险公司按照重复保险的规定分担a保险公司的损失。< br>

保险责任

李玥敏/测绘< br>

□周天宝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越来越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越来越全面的保障在本文介绍的案例中,由于本案涉及的车辆是运输危险货物的营运车辆,而且两家A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三方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而且这两种保险的保险范围有重叠之处,因此两家保险公司在如何分担损失方面存在争议。

案件:该货车购买了两种责任保险,保险追偿引起争议

2年6月3日,吴某驾驶一家运输公司的所有半挂车,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刮擦,将小汽车掀翻压向左侧,造成徐某、沈某a死亡、沈某b在小汽车上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吴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半挂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105万元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三重保险;保险公司乙已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其中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为120万元(每人伤亡限额为40万元)小型汽车的受害者一个接一个地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甲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104,000元,在商业三方保险限额内支付744,607.8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人在运输车辆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碰撞或者倾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它提起诉讼,要求b保险公司分担相关损失。最后,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命令保险公司b按照双方投保金额的比例,分担保险公司a的索赔金额397124.16元(即744607.8元×120(120+105))。< br>

分析: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并发的。这两种保险应根据第

1号法律分担损失。被保险人应购买两份保险。这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保险法

》第56条第4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否构成重复保险主要取决于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要求,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利益之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过多的不当利益。我国《保险法》没有区分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而是直接规定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的分配规则,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额的责任”
之所以可以构成重复保险,是因为保险价值可以提前确定然而,责任险的主题是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责任。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不能事先确定,保险价值也不能确定。因此,不可能得出ab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结论。因此,本案不构成双重保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保险法理论中保险的巧合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保险竞合,但保险竞合现象及其引发的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此类纠纷应从民商法和保险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和解决。< br>

2。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吗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包括自然灾害,还包括人为灾害然而,不管是自然灾害还是人为灾害,它们造成的损失都可能成为保险的主题。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根据违约、侵权等情况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但应避免双重赔偿。因此,《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应当自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保险公司a已经赔偿了运输公司的商业三重保险之后,它能根据本条的规定代表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b索赔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 br>1。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只是因为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了保险赔偿,而代位求偿权已经取得了这一权利。被保险人获得的权利只是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不是向另一家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br>2。被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索赔是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索赔不同于对侵权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害的索赔。保险代位求偿权具有减轻保险人的保险支付负担和公众的保险费负担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机构的两家保险公司都承保责任保险。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被允许向另一家索赔,它将对另一家有偏见。< br>3。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如果保险人被赋予向另一个性质相同的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就会出现保险公司a有权向保险公司b追偿,而保险公司b有权循环向保险公司a追偿的现象。因此,保险人是否可以向另一保险人代位求偿取决于保险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例如,财产损失保险人自然有权在保险支付后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最终责任由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但责任保险人无权向财产损失保险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还在与b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第三方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运输车辆的碰撞或倾覆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AB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重叠,而事故恰好属于两家保险的重叠部分,因此引发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对于相同性质的保险,保险人之间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 br>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b承担合同约定的强制保险以外的损失事实上,B公司没有承担责任,而A公司承担了所有的责任。AB两家保险公司都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现在保险事故同时属于两个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但是存在一个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另一个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果b保险公司不分享a保险公司的保险利益,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a可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向保险公司b要求分摊。两家保险公司如何分担保险责任?我们必须参考美国保险法中的“其他保险条款”。“其他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同时发生时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也可以抑制被保险人获得多重保险赔偿的冲动。典型的“其他保险条款”,如“超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和“比例分配条款”当然,这些条款经常相互冲突,导致被保险人投诉,这已成为困扰美国法院近四分之三个世纪的复杂法律问题。大多数州法院从解释合同开始,寻求每个保险人的真正含义,从而确定每个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法,这仍有争议俄勒冈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制定了“兰博-韦斯顿规则”该规则的内容是:无论同一个保险人有多少份保单承保相同的损失,也无论这些保单中包含何种类型的竞合保险条款,如果这些竞合保险条款相互排斥,则这些条款的效力将被忽略,每个保险人应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损失这一规则的适用可以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清晰的预期,有利于促使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也有利于促使保险人尽快支付保险利益,从而节省法院的诉讼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同意b保险公司应根据重复保险的规定分担a保险公司的损失。有时保险合同也会规定免赔额和免赔额。考虑到实际上免赔额通常是通过被保险人的附加保险获得的,当免责条款有效时,保险金额应通过扣除免赔额和特许费率来确定。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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