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如果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导致股权变更审批,
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有金融企业因同级增资导致国有股比例发生变化的,必须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国家因增资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的控股份额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下
为通知全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彩[2019]13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明确入市相关程序,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其他实际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如金融基础设施等),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等安排,实际控制金融企业的行为,包括独资、独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
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向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但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况除外。
2、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进行监督管理。
(1)国有金融企业因同级增资而改变国有股权比例的,应当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国家因增资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的控股份额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子公司增资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独立决定。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的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因重点子公司增资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报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财务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重点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集团(控股)公司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流动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同级净资产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如果国有金融企业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完善,其子公司增资应报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除外)因增资而发生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报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履行相关手续。
3。增资的报告主体是集团(控股)公司。增资企业由多个国有金融企业共同拥有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手续;如果每个国家都有相同比例的股东,经相关股东协商后,应确定其中一名股东负责履行相关程序。
4。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计划,明确增资资金的数额、用途、条件、选择标准和选择方法。
5。拟增资企业应当对拟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进的投资者应当符合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金额一般应低于投资者净资产),委托(托管)基金、债务基金等非自有资金不得参与增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监督管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增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批准。
6、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增加企业的评估价值和投资者的出资额确定资本和股权的比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评估报告或最新审计报告确定资本与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的原股东在不改变国有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参与增资;
(2)国有金融企业增加了其全资子公司的资本;
(3)增资企业及投资者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7、国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由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向有兴趣的投资者征集,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增资的决策和审批情况、拟增资的金额和目的、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选择方法、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的要求、终止增资的条件等。
8。下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国有金融企业因资本分配结构调整,所有投资者均为国有企业;
(2)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者有特殊要求的;
(3)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与增资;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9。集团(控股)公司可考虑和决定以下情况,并可通过非公开协议进行增资:
(1)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
(2)国有金融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国有金融企业原股东增加资本,其中非原股东以相同比例增加资本的,参与增资的股东连续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一年。
10。国有金融企业需向财政部门申报增资履行相关手续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申请报告;
(2)增资计划及内部决策文件;
(3)增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明);
(4)增资企业审计报告、最新财务报告及主要财务数据;
(5)新增加企业前10名股东的姓名和持股比例;
(6)前次增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本次增资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7)拟引进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要求和选择原则;
(8)自有资金增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9)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和信息披露方案;
(十)财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的,还应就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要性、投资者情况、增资协议及增资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及其他必要文件。
11。国有金融企业审议决定子公司增资时,应审查的文件参照第十条执行。
12、增资协议签订生效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布结果,包括投资者姓名、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信息原则上应长期保留。
13。如果集团(控股)公司因增资而失去对增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增资企业的名称不应再次使用。
14、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增资扩股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15。国有金融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手续、选择增资方式并有效管理增资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6、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金融企业增资监督管理中,有违反审批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7,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财政部
2年11月25日019
(来源:第一财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