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位离婚律师收到一位被告的建议,他打算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情况如下:她的丈夫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材料。然而,该妇女不想离婚,打算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根据她刚刚在外国申请的临时居留许可,将案件移交外国法院审理。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暂住证作为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是很常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暂住证都能达到证明的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应首先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被告离开住所,在另一固定地点居住一年以上时,该地点成为被告的惯常居住地。
此时,惯常居所优先于住所,原告应向被告的惯常居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临时居留许可在管辖权争议中的作用应当是证明,自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起,被告在住所以外有连续一年以上的惯常居所。为了达到这一证明目的,临时居留证必须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前至少一年办理。此外,根据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规定,暂住证的有效期仅为一年,一年后仍在该地居住的,必须重新申请暂住证。因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只有一张暂住证可以证明被告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的可能性很小。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通常是在过去两年里提供两个临时居留证,有连续的居住时间和固定的居住地点。
是离婚诉讼中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问题,实际上却包含着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为了临时处理离婚诉讼,出国申请临时居留证作为惯常居住地的证明往往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