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面临两个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法律后果的风险,即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两倍的月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工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将面临支付工人双倍工资的局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工人由于个人原因往往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赋予雇主单方面的权利。但是,雇主仍然必须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经通知仍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无论哪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经支付的劳动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险雇主为雇员支付社会保险是合法的,工人不愿意参加是非法的即使员工不同意或签署放弃缴纳社会保障的书面协议,企业仍然无法避免不向员工缴纳社会保障的风险。那就是:1。承担行政责任: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企业必须赔偿养老金等损失;因不缴纳社会保障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