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即位后,贤臣吴崇被任命为同治建元。不久,王安石成了一名政治顾问,但吴宠此时要求辞去顾问委员会的职务。因为王安石和吴宠是孩子的姻亲,王安石的大女儿嫁给了吴宠的二儿子根据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吴宠应该这样做。
和三年后,由于缺少中央政府官员,宋神宗希望吴宠能担任政治顾问。他相信王安石和吴宠的性格,认为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然而,被提升为宰相的王安石却是第一个不同意这个观点的人。每当宋神宗提出,王安石都会强烈反对,认为两个有亲属关系的官员不能同时在朝廷担任要职。直到六年后王安石辞去宰相职务,吴宠才成为宰相。
从这个历史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对官员的规定非常严格和明确。王安石和吴宠由于血缘关系,避免与朝鲜有重要关系。即使宋神宗提议同时任命,也不会奏效。那么,中国的官员回避制度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宋代是如何表现的?
公务回避制度的起源
中国的公务回避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就已经强调,皇族除非有军事上的功绩,否则不能成为皇族成员。到了汉朝的时候,有一种说法是“王叔叔不应该为九个大臣做准备”
东汉末年,官方回避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员不仅不允许在其原籍工作,也不允许在其姻亲关系密切的地方工作。唐朝规定两代以内的官员不能在同一个省任职。到了唐朝中期,这一要求更加严格。三代以内的官员不允许在同一个部门任职。也就是说,父亲和儿子,兄弟,孙子,叔叔和侄子应该避免参与官方职位。
宋代,官方回避制度成熟宋太祖时期,由于毛泽东对人才的渴求,他下令“不避亲戚”,只规定官员不得回乡为官。宋真宗时期是官方回避制度的正式创建时期。宋神宗颁布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官方退出”;在宋哲宗时期,不仅地方或中央官员需要回避,皇室成员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南宋基本上延续了北宋相对完整的回避制度。然而,由于北方的沦陷和南宋的局部安全,大量官员挤在一小块领土上,很容易与来自同一个地方的官员相撞。因此,官方回避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放松。
籍贯回避和亲属回避
籍贯回避自宋代以前就已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个官员都被命令申报户口,并严格执行了户口回避制度。这个系统的起点是好的,但是会有一个更明显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天气条件相对较差。不在自己国家长大的官员很难适应那里的气候。与水和土壤的分歧以及与当地人沟通的困难是其中之一。有时候官员们有老病,他们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例如,在宋真宗时期,北方的官员向朝廷提出,很难适应广南的自然条件。宋真宗没有勉强,而是颁布了一项法令,让南方人去广南担任官员。这也是在处理特殊区域条件时做出的特殊决定。
亲属回避制度也得到更好的理解。宋真宗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一些官员不允许与其亲属在同一地方任职。在宋神宗时期,由于王安石受到皇帝的高度重视,不仅他的亲家吴宠不能成为政治顾问,而且他的弟弟王安利也辞去官职,要求退位到宋真宗。回避亲属的制度不仅体现在政府官员的任命上。当官员推荐人才时,他们也故意避开他们的亲戚以示公正。
此外,宋代还有一种特殊的回避制度。如果部落和妻子在某个地方拥有土地和财产,官员也不能在那里工作。由此可见,当时已经有了一个非常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这是由官方的回避制度产生的。同年的
199科举回避和199科举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宋太宗时期制定并实施的“别头试”。别头考试是指只要是官员的子女参加科举考试就会更加严格,不仅要参加统一考试,还要参加另一次复试;如果是主考官员的子女或主考亲属的子女,甚至考场也应更换,并应派一名主考人监督考试。科举回避制度对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公平、更公正。如果参加考试的考生发现考生违反了其他考试,他们可以直接揭发。只要得到证实,赞助商必须先降级,而违反规定的候选人将受到严厉处罚。宋孝宗时期,宋孝宗再次升级了科举回避制度,规定了科举考试的具体步骤,如抄、读、封、门等。所有这些都应该避免亲属关系,这一制度应该写入法律。
同年回避制度是指同一主体、同一主体、同一年份的官员也应纳入回避范围,这一制度早在宋代就已确立。但随后宋真宗发布了一项取消该系统的圣旨。他认为,“来自同一个部门和同一年的台湾直接官员非法处理的公务,已被授予更多的诏令,称其违反法律,并被期望遵守规定。”从现在开始不要退出圣旨。“
司法回避
司法回避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而现代社会仍然严格执行这种回避制度在宋神宗
的第一年,寺庙的管理者安辰-敏贿赂了朝鲜的官员,希望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司法权从开封府转移到御史台的建议得到了宋神宗的批准元丰二年,宋神宗颁布法令:大理寺为官。根据御史台的规定,禁止向客人致敬和会见客人。根据规定,大理寺官员在审判期间不得接待客人,以确保司法公正。
随后,宋神宗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亲属不得探访,官员不得接待客人不仅如此,所有司法官员应避免在其任期内接待客人,只允许他们在休息时间会见亲友。如果有必要接待客人,你需要向上级申请许可。可以说是非常严格的
同事之间的纠纷和
同事之间纠纷的避免,虽然看起来是一个个人问题,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上下级官员或同部门官员之间的这种纠纷,会直接影响执行和效率,甚至会故意引发事件以示报复。
元年,曾命官员陆贾请何婉同案审理,但因两人不和,不得不派人顶替。此外,还有另外两位官员,钟娥和首席执行官,他们的关系相对比较僵。为了避免在他们的斗争中出现问题,宋神宗在任命他们时刻意回避,以避免拖延国家大事。
结论
从宋代官员回避的内容来看,当时的制度比较完备防止关系密切的官员成为同一个部门的上下级或同事,一是防止官员为私利结成集团,二是限制地方势力,这可以有效减少地方官员的腐败,对巩固皇权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一些帝王手中,官方的回避制度仍然是空谈。例如,南宋时,秦桧任宰相,许多亲戚和学生在中央政府任职。尤其是他的儿子习覃,在他的控制下,科举制度变得透明,他当了一年的官员后就成了礼部的侍郎。因此,当遇到糟糕的管理员时,一个好的系统仍然不能发挥好的作用。
仔细研究一下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就会发现它实际上与我们现代的公务员录用条例有些相似。然而,在那个时代,官员回避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执政党的决心,因此,尽管宋代的官员回避制度相对成熟,但仍未能改变宋代官员管理中严重的腐败和混乱。
参考文献
刘柬埔寨梁-宋代司法官员回避制度探析
苗-宋代官员回避法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