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专家解释——发挥司法职能确保《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实施

《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司法职能的具体举措。确保外商投资法在试点领域的公平有效实施,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商业环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意义重大。

\r 199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解释权,对司法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常见问题作出的抽象和规范性解释。这是一种“授权”解释,即具有司法约束力的官方解释。在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是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办案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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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外国投资法》作为一项基本外国投资法的有限空间,有些规则有些原则性,不可避免。为了保证外商投资法在司法领域的公平有效实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不仅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凸显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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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将与《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一起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共同创造了一个稳定、公平和透明的法治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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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促进、保护和管理。从本质上讲,它主要关注政府与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对于外商投资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它必然包括平等主体的投资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关系。但《解释》一开始就明确解释了其目的: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的投资法律关系,即注意投资者之间投资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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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投资涉及对外投资准入的特殊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投资合同关系与一般合同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帮助下进行调整外,还必须明确适用专门针对其特点的规范。从这个角度来看,《解释》实际上是对《外商投资法》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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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采用了对投资合同的广义解释,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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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中的投资合同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即直接或间接在中国投资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显然,《解释》采用了对投资合同范围的广义解释,包括投资者在实践中可能采用的任何合同。根据《解释》,投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产权股份或其他类似权益转让合同、新项目合同及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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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还规定,本解释也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捐赠、财产分割、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方式取得相应权益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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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投资合同涉及负面清单时,解释中采用的一般原则之一是确保负面清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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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区和限制区投资合同的效力,具体来说,《解释》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地区投资,法院应予支持;在外国投资者限制投资领域,法院应当支持以违反限制进入特别管理办法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这表明《解释》认为《外国投资法》中关于负面清单的规定是强制性的。投资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合同,投资合同的规定不得与投资合同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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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投资合同涉及负面清单时,解释采取鼓励和促进投资交易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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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它反映在投资合同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的有效性。《解释》根据《外商投资法》确立的负面清单的基本含义,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确认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无论任何一方是否以合同未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为由质疑合同的有效性。不仅否定名单制度的严重性得到了维护,而且外国投资者在否定名单以外地区的准入权也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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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解释》采用了新的有效原则来处理《外商投资法》实施前签订的投资合同的效力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时尚未作出有效判决,这有利于促进和保护投资。《解释》规定,在生效判决之前,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再因外国投资准入负面名单的调整而受到禁止或限制。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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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这反映在投资合同的效力上,即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限制投资领域的投资合同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要求。《解释》规定,此类投资合同可以视为有效,尽可能反映司法机关在确定合同有效性时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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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释》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以及居住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在境内投资,其规定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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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很大一部分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以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此《解释》的规定为这部分投资的合同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稳定和促进外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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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解释》的颁布是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具体举措。确保外商投资法在试点领域的公平有效实施,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商业环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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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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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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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者是院长兼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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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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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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