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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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现在规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的连带责任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纠正有限责任制度在某些法律事实发生时保护债权人的失衡。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

1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规定,只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是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并不是完全、彻底和永久地否认公司法人资格,而是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情况下,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否定公司人格的既判力只限于诉讼当事人,当然不适用于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在。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4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况包括人格混乱、过度支配和控制、资金严重短缺等。在案件审理中,有必要根据案件事实做出全面的判断,既慎重又适用。实际上,由于对标准的控制不严,这种特殊的系统被滥用了。同时,由于法律条文的相对原则性、抽象性和适用的艰巨性,法律条文不善于适用,也不敢适用,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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