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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实施大幅度减免税后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改革促进计划》,其中提到“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部分消费税将逐步调回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首先,对高档手表、贵重珠宝、珠宝和玉石等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改革,然后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试点改革。"
\r在消费税项目中,重点是酒类、烟草和油类车辆。以白酒为例,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转移会引起行业的巨大变化,因为白酒的生产和销售往往涉及生产、销售和零售三个环节,这将导致不同情况下消费税增量的不同分配:
\r1。如果消费者独自负责购买高档白酒,税收负担将大幅增加。
\r2。如果终端消费价格保持不变,生产端的出厂价格保持不变,经销商收入将明显受到挤压,尤其是中、低档酒类经销商
\r3。如果终端消费价格保持不变,酒厂将通过取消分销商来增加生产终端的收入,尤其是高档葡萄酒生产终端的收入。
\r最后,在消费税改革的推动下,行业趋势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和内部分化力的综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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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大规模减免税后推进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改革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第三段:取消消费税征收环节,稳步降低征收面积根据完善地方税制改革的要求,在可控征收管理的前提下,将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部分消费税税目逐步调回批发或零售环节,扩大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项目经逐项报批后,已得到充分论证并稳步实施。一是对高档手表、珍贵珠宝、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改革,然后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条件合适的项目进行改革。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应经地方政府批准,增量部分原则上归地方政府所有,以确保中央与地方之间现有金融结构的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的初衷是什么?为什么在当前采取这一措施?\r1。消费税的基本功能是调节生产和消费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功能有本质区别由于增值税以相同的比例对所有中间要素征税,生产者在增值税前后使用的中间要素的比例几乎没有变化。此外,随着价值转移到最终消费环节,一个直接的结果是,由于增值税的存在,各种消费品价格的上升比例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征收增值税只会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会产生替代效应,社会效率的损失将被最小化。
\r增值税难以承担过多的产业调节功能那么,如何在初次分配中发挥流转税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呢?这项任务落在消费税上。国家以不同的方式重点选择一些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将征收特别流转税(消费税)。税收负担最终将增加到消费品的价格中,并以价格信号的形式传递到生产环节,从而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形成监管效应。
\r2。在当前形势下,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扩大税基,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年前期,增值税的中性作用通过“营业税改征”更加突出。同时,它也带来了巨大的减税效应。随着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购买生产性服务的进项税额减免的增加,其增值税基数明显减少,这显然可以带来巨大的减税,即所谓的“企业对企业的增加”和“服务对制造的好处”
\r今年4月1日,在“营业税改征”的基础上,增值税税率下调。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营业税改征”改革和降低增值税税率需要一定程度的弥补。今年上半年,采用了“非税收入”方法。然而,非税收入是一种相对隐蔽的税收方式,没有可持续性。
\r图表2非税收入和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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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风能
\r在此背景下,它也是改革消费税,扩大消费税税基,充分发挥其财政收入功能的手段之一。然而,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分配也是“中央政府保基本,地方政府增本”。该文件还明确指出,“股票部分的核定基数应由地方政府确定,增量部分原则上应属于地方政府。”
\r3、消费税征收对象
\r消费税于1994年出台,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三高”消费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决定》也明确提出“调整消费税的范围、环节和税率,纳入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
\r目前共征收香烟、酒类、化妆品、贵重珠宝、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配件、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14项税费,并征收消费税。
\r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消费税收入约为10632亿元,约占总税收的6.8%,连续四年下降。
\r图表3消费税税收绩效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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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泰证券研究所风能
\r在14个税目中,占大头的主要有四大类,烟草、葡萄酒、石油、汽车根据公共数据,2017年,烟草约占51%,石油约占35%,汽车约占10%,酒精约占3%,其余约占1%
\r图表4 2015-2017年消费税细分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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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共数据汇编,中泰证券研究所
现行消费税征收方法-以白酒行业为例\r1、以前变更的酒类消费税
\r根据现行税法,适用于酿酒企业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和其他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价格调节基金等)。)
\r由于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和引导生产和消费行为,自1994年以来,酒类消费税经历了多次调整。总的趋势是增加税收负担,加强征管。
\r以前的更改如下:
\r(1)1994年,该税种由30%的协议粮食税改为25%的消费税和17%的增值税。此外,包装材料的押金和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实际总税负超过30%。
\r(2)2001年,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改为从价税和从价税复合征税,提高从价税,取消外购酒的抵扣政策,停止对小酒厂(核算不健全的小业户)实行定额和定额双重征税,全部核定后征收。因此,一些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税率已大幅提高至30%以上。
\r(3)2006年,取消了粮酒和薯酒的税率差别,目的是通过降低薯酒的税率来监督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
\r(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存在的关联交易避税、低价销售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的情况下,规定最低消费税计税值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并规定了批准范围。
\r2。此前消费税调整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r总体而言,消费税的调整促进了行业的分化,尤其是行业高端化、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特别是,2001年引入的特定关税结束了按量取胜的局面。事实上,这增加了中低端白酒的税收负担,导致更多的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了价格。
\r图表5酒类从价税和特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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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共数据汇编,中泰证券研究所
\r3、早期处理消费税的主流税收筹划模式
\r(1)独立销售子公司的设立在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而不是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葡萄酒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在随后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必重复缴纳消费税。
\r由于税务机关批准的最低应纳税额,实际消费税负担可低至10%左右,无需考虑税收优惠。
\r假设酒的对外售价为100元/瓶(500毫升):
\ r情景1:对外直接销售,支付环节在生产环节,计税基数为100元,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 * 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负担为20.5%
\r情景2:在设立销售子公司的情况下,税款将通过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的环节支付。假设当生产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时,价格是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 * 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按100元/瓶销售不再双重征税,实际消费税负担为14.5%
\r情景3:在设立销售子公司的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时,价格低于70元/瓶,税务机关将批准最低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瓶时,从价税为10元(50 * 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负担为10.5%
\r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有不同的方式,如集团由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组成,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如果生产公司是母公司,销售公司是子公司,生产母公司将销售给销售子公司。税收环节从生产端转移到批发零售端后的
情景计算\r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向后移,将直接为厂商减税。由于分销和零售价格必然会高于出厂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整个行业的消费税必然会提高。从理论上讲,如果使用高端酒类,增加的税收将由分销商和零售终端承担,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零售终端交易价格的上涨。
\r经销商代替知名白酒企业利润和忠诚度较低,消费者对低端白酒价格更敏感。为了保持市场份额和避免消费者转移,制造商最有可能牺牲利润来补贴经销商,这将导致消费税反向转移,理论上由下游承担,行业分化预计将进一步加剧。
\r1,型号假定为
\r假设某酒类生产企业最后一级不含增值税的对外销售价格为X元/500毫升,终端价格(不含增值税)为(x y)元/500毫升,其中y为渠道提价部分根据现行行业消费税规定,制造商应纳税额为x * 70% * 20% 0.5元/500毫升,或税务机关批准的价格* 20% 0.5元/500毫升
\r如果征税环节向后移动,假设从价税和特定税率保持不变,终端零售价格计算暂时不涉及内部转移,则新消费税为(x y) * 20% 0.5元/500毫升,新税为x * 8% y * 20%
\r2,场景计算
\r级:每500毫升酒的出厂价分为三级:100元(低档)、500元(中档)和1000元(高档);相应的终端销售价格分别为110元(提价10%)、600元(提价20%)和1300元(提价30%)
\r分:生产、销售和零售分别承担消费税的增加。
\r3,第一阶段:
\r(1)低级葡萄酒:
\r零售110元原在生产过程中征收,消费税为100 * 70% * 20% 0.5 = 14.5元
\r转到零售部门,消费税为110 * 20% 0.5 = 20.5元
\r消费税增量6元,增长41.4%
\r(2)中档白酒
\r零售600元,原在生产过程中征收,消费税为500 * 70% * 20% 0.5 = 70.5元
\r转到零售部门,消费税为600 * 20% 0.5 = 120.5元
\r消费税增量50元,增长70.9%
\r(3)高档白酒
\r零售端1300元,原在生产过程中征收,消费税为1000 * 70% * 20% 0.5 = 140.5元
\r转到零售部门,消费税为1300 * 20% 0.5 = 260.5元
\r消费税增量120元,增长85.4%
\r高、中、低档白酒消费税的增加和提高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这也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相一致。“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r3,第二阶段:
\r(1)低级葡萄酒:
\r方式1: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反映在零售价格上涨中,零售价格税合计110.20.5 = 130.5元
\r方式二:不提高零售价格,含税价格110元,消费税向上游转移。
\rx x * 20% 0.5 = 110元
\rx = 91.25元
\r是91.25元不含税。
\r分为两种情况:
\r如果维持销售子公司,并且销售环节的生产环节仍以100*0.7=70元的价格出售,则销售环节收入的减少为(91.25-70)/(100-70)-1 = 29.2%
\ r如果销售子公司被取消,销售子公司的原售价为100*0.7=70元,收入增加为(91.25-70)/70 = 30.35%
\r(2)中等级白酒:
\r方式1: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反映在零售价格上涨中,零售价格税合计600,120.5 = 720.5元
\r方式二:不提高零售价格,含税价格600元,消费税向上游转移。
\rx x * 20% 0.5 = 600元
\rx = 499.58元
\r是499.58元不含税。
\r分为两种情况:
\r如果维持销售子公司,并且销售环节的生产环节仍以500*0.7=350元的价格出售,则销售环节收入的减少为(499.58-350)/(600-350)-1 = 40.2%
\ r如果销售子公司被取消,销售子公司的原售价为500*0.7=350元,收入增加为(499.58-350)/350 = 42.73%
\ r(3)高级葡萄酒:
\r方式1: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反映在零售价格上涨中,零售价格税合计1300,260.5 = 1560.5元
\r模式2:零售价格不会上涨,税费价格为1300元,消费税将转移到上游。
\rx x * 20% 0.5 = 1300元
\rx = 1082.9元
\r不含税为1082.9元
\r分为两种情况:
\r如果维持销售子公司,并且销售环节的生产环节仍以1000*0.7=700元的价格出售,则销售环节收入的减少为(1082.9-700)/(1000-700)-1 = 27.6%
\ r如果销售子公司被取消,销售子公司的原售价为1000*0.7=700元,收入增加为(1082.9-700)/700 = 54.65%
\ r摘要
\r案例1:酒类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高档酒类税收负担明显增加。
\r \r \r \r \r完全由消费者
承担\r \r增税
\r \r \r低
\r \r41.4%
\r \r \r中等范围
\r \r70.9%
\r \r \rpremium
\r \r85.4%
\r案例2:零售价格保持不变(隐性消费税)。在出厂价格不变(不影响生产端)的情况下,白酒消费税完全由经销商承担,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受影响更大。
\r \r \r \r \r完全由经销商
承担\r \r收入下降
\r \r \r低
\r \r29.2%
\r \r \r中等范围
\r \r40.2%
\r \r \rpremium
\r \r27.6%
\r案例3:零售价格保持不变(隐性消费税),经销商被取消,高档白酒生产商收入大幅增加
\r \r \r \r \r取消经销商
\r \r收入增加
\r \r \r低
\r \r30.35%
\r \r \r中等范围
\r \r42.73%
\r \r \rpremium
\r \r54.65%
\r酒类消费税征收的转移将引起行业的巨大变化:
\r1。如果消费者独自负责购买高档白酒,税收负担将大幅增加。
\r2。如果终端消费价格保持不变,生产端的出厂价格保持不变,经销商收入将明显受到挤压,尤其是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将面临更大压力。
\r3。如果终端消费价格保持不变,酒厂将通过取消分销商来增加生产终端的收入,尤其是高档葡萄酒生产终端的收入。
\r最后,在消费税改革的推动下,行业趋势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和内部分化力的综合结果。
\r风险警报事件:策略更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