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 p > |许多工人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工作面试。在经历了五个障碍和六个障碍之后,他们终于得到了工作,告别了旧雇主,准备投入新雇主的怀抱。当新雇主突然通知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允许劳动者找到另一份工作时,双方的争议如何解决?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类案件。
2019年3月中旬,夏小姐通过招聘网站收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邀请。经过几轮面试,她在2019年3月底收到了公司的一封招聘通知信据了解,如果夏小姐被录用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她应在2019年4月29日晚上回复邮件确认其录用,并提交最新体检报告办理录用手续。通知还说明了夏小姐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夏小姐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进入公司,并在一周内到原公司办理辞职手续。2019年4月29日上午,
,夏小姐带着体检报告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入职手续。她被告知该职位已经雇用了其他员工,无法为夏小姐办理入职手续。夏后女士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一家公司向她支付入职体检费以及因未能按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造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总额超过2万元。在
审判中,夏女士诉称因公司录用通知及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家中失业。她直到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因为一家公司没有与她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补偿她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一家公司表示,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夏小姐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199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夏小姐并未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给夏小姐的聘用通知书中包含了具体明确的内容,如职位、工资标准、工作内容、聘用时间等。,并表示如果夏小姐同意接受工作,她需要在同一天回复。聘用通知的有效期是向夏小姐发出聘用通知。夏小姐的回答证实了这是一种接受。此时,双方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预约合同。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因某公司而建立的,但夏女士基于对某公司的合理信任,向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后期未建立劳动关系,侵犯了夏小姐的信赖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给夏小姐造成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支付了夏小姐的体检费及部分损失共计3000元
□法官解释
合同过错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损害另一方的信托利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过失的责任,但在劳动法领域引入合同过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当工人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有合理的信任时,他们通常会支付金钱、时间和其他费用。因此,当雇主违反诚信原则,单方面阻挠建立劳动关系时,他们应该向工人赔偿相应的预期利益。
(作者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