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着装,虽然不符合司法礼仪,但也不是“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情形
中国公开庭审网站视频截图
|刘
日前,一则“原告戴帽子出庭,被法院视为撤诉”的新闻引起公众关注。
涉案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回应,称在审理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案时,当事人季某明知不符合着装要求,经多次劝说仍拒绝脱帽。实质上,他被动地放弃了诉讼权利,起诉决定被作为撤诉处理,这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就法院的回应而言,季某因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多次发起信访、复议、提起诉讼。她“曾经大惊小怪,扰乱法庭秩序”显然,这些行为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有些行为违反了法律,他们也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但就"戴帽子出庭"而言,以此为由驳回该案仍有争议----这并不排除法院已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如戴帽子、扰乱法院秩序等。如果是这样的话,它还可以阐明证据和原因,消除疑虑。
从法律层面来说,撤诉是指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宣告前要求撤诉这是原告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重要惩罚,相当于“相关权益不再需要司法确认和保护”的含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根据撤诉,原告未申请撤诉,但未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法院裁定,依撤诉处罚的后果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否则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上诉权。
本案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第58条严格规定了两种回避方式。一是原告被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第二,原告未经法院许可退出法庭。此外,并非所有案件都被视为撤回。虽然不按规定着装不符合司法礼仪,但也不是“按退处理”的法律情形
涉及法院的通知中,引用了《人民法院规则》的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法院人员和审计人员应文明着装根据规定,法院提示并要求原告摘下黑帽子没有错。但是,如果不文明的着装被解释为违反法庭纪律,则可以根据上述规则发出警告、警告、退出法庭的命令或强制离开法庭的处罚,并且不存在“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从监控录像来看,原告除了亲自出庭外,还有一名授权代理人在身旁。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出席被视为一方当事人的出席。即使本案的原告被迫离开法庭,诉讼仍可正常进行,不应撤回。
现在,这笔交易在法律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希望涉案法院能拿出更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来处理此案。也希望对原告不当着装行为的处理将严格依法进行,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将得到有效体现。
□刘昌雄(北京市木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陈静校对: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