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全力确保资金用在防疫“刀刃”上

启动福建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反应。省财政厅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财政保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作用,快速反应,全力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特委办,准确权力,及时出台医疗救治政策

为应对疫情爆发后最紧迫的医疗救助问题,福建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确保居民不因害怕费用而不敢就医,医疗和疫情防控不受各地区财政问题的影响。

明确对确诊患者实施综合保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给予补助。

2是保障疑似病人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由医疗场所制定的政策综合保障,由省政府给予补助。

三是动态调整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卫生部门为疑似患者制定的诊疗计划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的使用将暂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确诊患者,没有个人先到先得的比例。

关注关键问题,注重底线,充分保障防控资金供应

省级财政及时安排16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护疫情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一线疫情防控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截至2月9日,福建省各级财政共安排防疫经费24.9亿元。

是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急需的设备和试剂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防疫控制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的采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2是支持基层防疫和控制工作省级财政下达基层防疫补贴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补助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单位购买急需的各类防疫物资,并对参与一线防疫工作的街道(乡镇)、社区(村)等非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工作补贴。

3是对防疫重点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对于列入国家重点医疗和生活物资清单的企业,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对企业实际获得的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省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利率的50%贴息。省级财政将对我省防疫重点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贴息。

四是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药品配置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结束,凡列入清单的治疗和预防药物,在疫情结束后,不能通过日常销售消化的部分,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加强协调,积极对接,有效制定劳动保障政策

|对防治人员实行临时工作补贴参加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发给临时工作补贴

2是明确医疗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的政策在防治工作中因职务感染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三是提供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对符合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条件的生产企业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对保障民生的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定就业奖励

提供主动服务以提高效率并促进一系列便利措施的实施

一是落实防疫采购便利化政策。根据规定,如果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用于预防和控制的物品、项目和服务,首要目标应该是满足防疫和控制工作的需要。采购单位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而是直接组织采购,进口材料不需要审批。

2是对进口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的政策明确福建省首批组织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名单,并豁免9种防疫物资,包括口罩、医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消毒剂等。,由福州轻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口

3是为国库集中支付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付单位采取财务授权支付自助柜台系统等渠道办理业务简化进口防疫物资购汇支付手续,支付单位可通过财务授权直接将资金划入同名外汇账户支付零余额账户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在“刀片”

一是及时制定防疫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活动前、活动中、活动后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是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种物资的登记、收集、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强调严禁利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进行更新改造或购置与防疫工作无关的设备和器材。

三是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市、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的分配、监督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实施期间,省卫生委将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估

在有效保障防疫经费的基础上,福建省财政厅目前正在积极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企业防疫经费重点保障的财政支持政策,以及福建省做好防疫“六稳”工作的24项措施,重点从金融服务、减税、降本六个方面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黄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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