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13条规定,死刑的审查和执行应侧重于:规范律师辩护和确保会见亲属。

死刑复核程序被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最高法最近颁布的关于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的若干规定,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也有权指定辩护律师,并有权申请会见近亲属。

据最高法网站8月9日消息,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在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例》共13条,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死刑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市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庆199在接受《接口新闻》采访时表示,最高法《条例》的颁布将对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使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从立法角度来看,死刑复核程序在过去并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定程序,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为了保证此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死刑复核程序分开。”尹清道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错误预防和纠正程序,在保障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之前,1983年,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的稳定,最高法律授权地方高等法院立即批准执行死刑案件,以减轻大量案件的压力。然而,在实践中,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暴露了许多问题。因此,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批准死刑案件的权力。

近年来,中国不断修订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修改,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仍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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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15年,为有效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意见听取办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内部操作程序和处理方式,如询问辩护律师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亲自反映意见等。

新颁布的199年最高法《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律师辩护和亲属会见中死刑复核和执行程序的操作细节。《条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死刑判决书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北京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戴夫在接受《接口新闻》采访时指出,《条例》完善了被告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

戴夫指出,“死刑复核阶段不同于以前的诉讼程序。法律没有要求办案机关通知被告委托辩护人,导致一些被告在死刑复核阶段无法获得法律帮助《条例》明确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发送死刑判决文书时,有义务告知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解决了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不知道委托辩护律师的问题。“

印青还提到,最高法的新规定中有许多亮点。《规定》规定了辩护律师提交委托程序和辩护意见的期限。这一期限不仅给了辩护律师充分的准备时间,还防止了无限期的拖延,提高了办案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四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律审查裁定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时,应当领取并出具领取清单;经审查,有关意见和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缓执行或者暂缓执行,但不再办理接受委托辩护的手续。

尹庆认为,第四条的规定最具现实意义,保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实践中最困难的是辩护律师如何与最高法院法官沟通,在辩护律师审查死刑案件时,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方便快捷地处理案件。”即使辩护律师通过程序与法官预约,在正常情况下,时间是有限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所有需要通过预约方式表达的内容。因此,辩护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将成为办案法官审查的主要方式。”尹清道

在死刑执行程序中,《条例》明确了会见罪犯的权利。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申请会见近亲属。同时,《条例》还赋予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罪犯的权利。对罪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会见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许可,但对方拒绝的除外。

戴夫还指出,《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为罪犯留遗言,明确了罪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遗言的权利。《条例》立足于刑事诉讼法,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保护死刑复核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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