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是一家电子公司的雇员。自2006年11月进入公司以来,他已与公司签订了四份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次是从2006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期间,张勇的工资主要由月工资+加班工资组成。公司规定,除10小时外,每天工作10小时算加班,除8小时外,周末休息日算加班。1992年6月,他因超时工作而辞职。公司发给他一份劳动合同终止证书。主要内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因个人原因,劳动合同于2016年6月25日终止。
提出辞职后,张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在职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万多元;
2年,连续两次签订定期合同后,没有签订定期合同,双份工资报酬超过3万元。
3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超过15万元。
劳动仲裁听证会后,张勇的请求得到部分支持。
张勇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仲裁提出的要求之外,他还提出了加班工资的要求,但这一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因为加班工资是一项独立的要求。
庭审结束后,2017年11月7日,张勇再次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因超过仲裁时限而未获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限应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期限的理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作出。
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公司规定“每天工作10小时,除10小时外算作加班,周末休息日除8小时外算作加班。”“不符合法律
根据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中国目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因此,张勇在工作时间内没有支付2小时工作日和8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他的加班工资仲裁申请应该得到支持,但由于仲裁时限已过,该申请没有得到支持。
张勇首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雇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要求。
,包括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因张勇辞职而不予支持。没有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没有收到双倍工资补偿。
仲裁不被支持,通过向法院上诉,然后要求加班费,超过了仲裁时限。在
实际工作者的申请过程中,他们对仲裁时限了解不够。纠纷发生后,他们提交仲裁、听证、裁决、向法院上诉和重新听证。此后,如果他们想对其他索赔进行仲裁,如非法解散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赔偿、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在听取赔偿后不休年假,仲裁时限超过了一年。
因此,工人在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后,往往会尽可能全面地申请劳动仲裁。未签订合同、双份工资、经济补偿、无薪社会保障、非法终止、加班工资、年假、工伤等。由于劳动争议问题,可能导致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
对于工人来说,申请仲裁的索赔要全面,索赔和赔偿金额要多写点,比如经济赔偿,根据法律,公司赔偿20000,员工索赔10000,仲裁会裁决10000,索赔50000,可以赔偿20000,只要不太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