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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简介
1992年10月017日,邓布利多(化名)、张三(化名)、李四(化名)签署虚假陈述等相关文件,编造张三、李四承包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于平谷区的部分建设工程的事实。随后邓布利多命令张三和李四分别向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光明公司500多万元的劳务费。 1992年和018年,法院裁定光明公司应向李四支付300多万元,向张三支付200多万元。光明公司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光明公司认为其之前已经结清工程款,不应支付上述款项,故未执行法院判决。
、据光明公司工作人员称,张三、李四从未在施工现场出现过。张三和李四实际上没有承担承包工程的工作。因此,2018年4月,光明公司总经理向公安机关举报,理由是邓布利多、张三、李四在上述民事案件中伪造付款结算单并进行欺诈。
经审查,我院以虚假诉讼罪起诉邓布利多、张三、李四,最终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邓布利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三被判处8个月监禁和8000元罚款。李思被罚款5000元
表面上看,本案只是一起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它怎么会涉及刑事犯罪呢?
案例审查
那是2013年的一个夏天。邓布利多从老李那里承包了平谷区三栋建筑的主体工程。邓布利多无条件地找到了光明公司,他通过承包工程认识了光明公司,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他的施工队伍隶属于北京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于1992年9月013开始。邓布利多把主要项目分包给了王武。由于主体工程工程量较大,王武将土建工程分包给刘钊,水电工程分包给朱琦,瓦工分包给周拔... 从1992-014年到2015年,光明公司和邓布利多曾经解决过这个项目,但是没有解决。在此期间,由于资金结算的争议,三栋大楼的施工暂停至2015年底。邓布利多:建筑完工后,我和光明公司之间的和解纠纷仍未解决。为了能拿回工程款,同时又怕伤害到我和光明公司的友谊,我让我的朋友张三、李四冒充我手下的分包商,伪造了很多他们承包工程的付款结算单,让他们起诉光明公司帮我拿回工程款。我想要回我的钱。那违反法律吗?
张三和李四:因为邓布利多欠我们钱,邓布利多说光明公司欠他钱,如果我们想要回我们的钱,我们会帮他起诉光明公司要钱。我们都是朋友,帮我们一个忙是违法的?
平键君:当然,这是违法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
吃瓜者:什么是虚假诉讼?
平键君:“假诉讼”,简而言之,就是俗称的“打假诉讼”!
吃瓜者:哦哦!
检察官解释
.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不仅阻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而做出错误判决,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有效维护程序秩序、司法权威和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以规范虚假诉讼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邓不利多指使张三、李四以伪造的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两级法院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裁定。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也严重侵犯了受害单位光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诉讼罪
检察官提示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可以理解的,但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不能任意捏造事实滥用上诉权,更不能干涉司法秩序,否则不仅不能维护他们的权益,还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链接
《刑法[虚假诉讼罪》第三百零七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项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并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其他人共同实施前三种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并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