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不算?如果第三方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合同终止后会有什么影响?在合同的生命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什么,比如买卖出租房屋、劳动力、贷款和合同?别掉进陷阱,过来马克!
1,口头合同可以算吗?
能源然而,应注意证据的保存,以免无法证明争议中口头合同的存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的内容可以算作合同的一部分吗?
3怎么样,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对其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依规执行(3)如果履行地不明确,且支付货币,则应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4,除非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合同不成立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合同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双方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则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如果合同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在签字或盖章前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合同,则合同成立。
5,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如果合同是用标准条款订立的,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要求解释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放弃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于标准条款的争议,如何解释标准合同?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如有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针对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做出解释。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标准条款。
6,第三方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方不履约怎么办?
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中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果不先履行,是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不一定《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相互承担责任。如果一方未能首先履行,后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如果第一履约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协议,第二履约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约要求。第68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三)商业信誉损失;(四)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另一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被中止的一方可以终止合同。
8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怎么办?
199《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标的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代管费用由债权人承担。9。债权人必须同意债务人提前交货的请求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权人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0,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99《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可以就一方终止合同的条件达成一致。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时,被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4)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1、合同终止后会有什么影响?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根据合同的履行和性质要求赔偿损失。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有效性。
12,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更改或取消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下列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2)明显不公平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变更或解除其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撤销。
1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是为了惩罚那些“睡在自己权利上”的人,法律规定了某些权利的有效期。可撤销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二)撤销权人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
14。合同还没有签订,但是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吗?
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协商的;(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15。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继续执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由于违约而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16,当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时,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果双方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履行债务。
17。双方已就违约金和定金达成一致。它在违约情况下如何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规定,如果双方同意违约金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赔偿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要求赔偿超过定金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定金和赔偿损失的金额不得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8。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之前,谁应承担损坏风险?
一般由卖方承担,但法律规定了买方在标的物交付前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方未收到货物但必须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如果标的物因买方原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买方应自违约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当卖方出售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时,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3)第145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19,第三方在主张购买货物的权利时应该做什么?
199《合同法》第15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有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就已交付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如果买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可以就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如果卖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买方不能中止支付价款。20。如果采购的货物未经检验,一年后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199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收到标的物时进行检验。如无约定检验期限,应及时进行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果双方约定检验期限,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卖方。买受人未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如果双方未就检验期限达成一致,买方应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与本协议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规则。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21,如何处理卖方交货时多付的货款?
199《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付部分。如果买方接受多付款项,他应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如果买方拒绝接受多付款项,应及时通知卖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多付部分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付部分的标的物。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买方的主张,即卖方应当承担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买方主张卖方应当承担因买方在保管期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22。通过一个合同购买几个项目,如果其中一个有问题,整个合同可以解除吗?
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是,因标的物与其他标的物分离,标的物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个标的物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如果不合格商品的质量影响了其他商品的价值,整个合同就可以解除。
23,什么是雇佣合同?
199《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包括加工、订购、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24。承包商能否将工程移交给第三方完成?
辅助工作可以,主要工作必须经订货人批准《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包商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来完成主要工作,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5、合同中的材料应由谁提供?
承揽人和定作人都可以《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第256条规定,如果订购方提供材料,订购方应根据协议提供材料承揽人应当及时检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订购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备件。
26,受托人能在没有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事务吗?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令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紧急情况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27。受托人能把委托事务委托给他人吗?
可以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客户同意,受托人可以委托。委托获得批准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向被委托的第三方发出指示。受托人只负责选择第三方及其对第三方的指示。委托未获批准的,受托人应当对受托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但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紧急情况除外。
28、如果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能否索赔?
有酬和无酬佣金不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越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9。在仓库存放危险品时,你需要告诉保管人吗?
必须告诉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或者易腐货物,存货人应当说明货物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寄存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货物或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寄存人承担。
30,当仓库库存变坏时,保管人应该做什么?
199《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货物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入库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储存的,应当督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必要的处理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进行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31、如果保管物损坏,保管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存款人交付的存款有瑕疵或者根据存款的性质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的,应当告知存款人有关情况。寄存人未告知,给寄存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32,托管人能否将托管权交给他人?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证金转让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移给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3,托管人可以自己使用存款吗?
不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