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的退休年龄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2019-07-01 DB11/T 1620-2019《建筑消防设施维护规程》明确规定了部分消防设备的具体退役年龄

灭火器报废年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寿命不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报废条件和处理方法应符合GB29837

5.2.3.2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如果未达到使用寿命,但表面严重变形、生锈和泄漏,也应报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3.1如果装配好的消防水箱经紧固螺栓或内胶处理后仍有渗漏,或部件有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消防泵在零流量和额定流量下的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维修后与设计偏差超过10%时应报废;启动柴油消防泵时不能正常充电的电池应丢弃。

5.3.3.3气压给水装置发生碰撞变形、严重腐蚀、明显机械损伤或功能无法恢复时,应报废。

5.3.3.4泵适配器如有碰撞变形、严重腐蚀、明显机械损伤或功能无法恢复,应报废。

5.3.3.5管网和支吊架中有碰撞变形、严重腐蚀、明显机械损伤或一个以上“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如果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和水泵控制阀严重生锈、有明显的机械损伤或维修后仍有泄漏,则应报废。

5.3.3.7如果腐蚀面积达到1/3,减压阀的阀体和法兰应报废。同一规格的零件不能更换或更换后仍不合格的应报废。

5.3.3.8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时,应报废:

a)安全阀的开启或返回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指针不能归零,偏差超过5%;

c)表盘破损,表盘刻度不清,抗震表泄漏;

d)过滤体的锈蚀面积达到1/3,或者滤网的锈蚀面积达到1/3,同一规格的滤网不能更换。

5.3.3.9室外消火栓如有碰撞变形、严重腐蚀、明显机械损坏或功能无法恢复,应报废。

5.3.3.10如果腐蚀面积达到1/3或维修后仍有漏水,室内消火栓应报废

气体灭火系统

5.9.3.1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或驱动气瓶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寿命;

b)检查出厂日期的钢密封和已使用20年的焊接钢气瓶。

c)检查出厂日期的钢印和使用30年的无缝钢瓶。

d)液压试验失败;

e)有明显的火焰燃烧痕迹;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和TSGR0004相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5.9.3.2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系统部件因碰撞、严重腐蚀等明显的机械损伤或功能丧失无法修复而变形时,应报废。

5.9.3.4发生碰撞变形、严重腐蚀和其他明显机械损伤时,应报废管网和喷嘴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或驱动气瓶应报废:

a)达到设计使用寿命;

b)检查出厂日期的钢密封和已使用20年的焊接钢气瓶。

c)检查出厂日期的钢印和使用30年的无缝钢瓶。

d)液压试验失败;

e)有明显的火焰燃烧痕迹;

f)经检验不符合GB13075、GB13004和TSGR0004的相关规定

5.10.3.2由于碰撞变形、严重腐蚀和其他明显的机械损伤或无法修复的功能损失,系统部件应报废。

5.10.3.3碰撞变形、严重腐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损伤的管网和喷嘴应报废

防排烟系统

风机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寿命,但出现严重腐蚀和机械变形,不能正常工作且不能修复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5.12.3.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

5.12.3.2电池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如果未达到使用寿命,但表面严重变形、生锈和泄漏,也应报废。

5.12.3.3照明灯具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应报废。应按照英国标准29837进行报废

专用消防电话系统

专用消防电话系统设备使用寿命不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应报废应按照英国标准29837进行报废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防火门监视器和门磁开关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如果继续使用,每年应按照GB2936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15.3.2电动闭门器和电磁释放器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如果继续使用,每年应按照GB29364的相关规定连接到防火门监控器上进行功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

5.17.3.1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住宅建筑中的使用寿命为五年,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商业和工业场所中的使用寿命为三年。超过使用寿命的应报废。

5.17.3.2紧急切断装置的使用寿命为10年,超过使用寿命应报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达到使用寿命时应报废。

消防设备供电监控系统

5.19.3.1消防设备供电监控系统的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2年;如果继续使用,每年应按照GB28184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灭火器

5.20.3.1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报废:

199 a)水基灭火器自交付之日起已满六年;

b)干粉灭火器和清洁气体灭火器自制造之日起已满10年;

c)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日期起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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