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涂半岛记者张
9年12月6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市检察机关2019年办理的5起典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典型案例:
1、黄岛区某公司贷款纠纷申请督办案例
这是一个检察和解案例。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改变了以往“自行办案”的工作思路,从双方的其他相关案件入手,积极推进双方前后贷款案件的综合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4年,黄岛区一家公司因业务需要先后向邓某某借款500万元、400万元。在第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以该公司拥有的17套公寓抵消贷款,因为该公司没有偿还贷款。2016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邓某某返还350多万元,理由是要偿还的房屋总额远远高于贷款本息。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该公司申请检察监督。根据检察官的审查,虽然待付房屋的总价款高于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待付房屋是双方同意的,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最终判决不支持公司的申请并不不当,本案不符合监管条件。然而,检察官没有直接决定不支持在案件处理中监督的申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了解到邓谋谋因公司无力偿还第二笔400万元贷款于2015年提起诉讼,并在胜诉后申请执行。但是,剩余的300万元货款还没有落实,黄岛区一家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企业账户已经被查封,这无疑增加了一家公司的困难。如果公司不能恢复正常运营,邓的300多万元余额将更难落实。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胆探索、创新,提出了“一揽子解决、一次性纠纷解决”的办案思路。经过与双方反复沟通,耐心解释法律和推理,澄清利益关系,指导双方达成最终和解,余额将减少到240万元。该公司急需的营运车辆也将暂时启封,债务履行期将延长至2020年。公司最终自愿撤回了监管申请,双方的两次贷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在办理
199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围绕新时期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这一目标,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化解矛盾和纠纷。双方的成功和解不仅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使得各方执行资金得以及时落实,实现了双赢、双赢、共赢的监管理念,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产品和法律保障,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本案是检察机关利用抗诉督促法院纠正错误民事判决,保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而为当事人避免90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
一家经贸公司向银行借钱。姜为贷款提供担保。毛作为姜的配偶,在姜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末尾签署了《配偶确认书》。原审判决认为,毛某作为江某的配偶,应当签订保证合同,并作为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命令毛某承担连带偿还本金和利息900多万元的责任。毛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过审查,他发现该案符合监督条件,并提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经审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毛某的签名仅是毛某对其配偶江某为担保人且不自愿承担所涉债务的担保责任的可能后果的确认。原判决认定毛某的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因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经审理,再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责令毛某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毛某应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的判决。
案件的处理突出了检察机关对担保法的准确理解和运用。案件的最终改判维护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每个司法案件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理念。
3。供应链公司获得民事裁决司法确认监督案
此案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的一个典型案例,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性的民事裁决。检察机关运用法院特殊程序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一个新的突破。这是全省检察机关特别程序司法确认领域首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中处理的典型案件。
由于拖欠青岛某公司货款,某供应链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私自刻制了一家国有企业的印章,并附在向青岛某公司出具的保函上。由于逾期付款,青岛一家公司被诉至人民法院,事关一家供应链公司、一家国有企业等。在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过程中,王某伪造劳动合同、委托书等。与国有企业一起参与诉前调解。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他与青岛的一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如果一家供应链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国有企业将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共支付471万元及其他费用。2018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确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2019年3月,该国有企业被列为不诚实者,公司账户被查封。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并按照权限启动监督程序。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取得了王某的讯问笔录、王某对案件过程的自述、个人印章交接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犯罪时的资金流向等证据材料。,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审查,认为本案民事判决确认的调解协议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自愿、合法的原则。因此,它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审查后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民事判决。
本案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民事判决的司法确认,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此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涉案国有企业避免了近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且有效打击了虚假民事诉讼,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肖某申请监督生效民事调解书
199本案是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生效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案件2-014年,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称原告肖某与其他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位于市南区的一套房屋归其他三方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三人共向肖支付房屋补偿费10.8万元肖某不服民事调解协议,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称原审理中的委托书和起诉状都不是他签署的。调解协议不是他的真实意图,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评估意见称,委托书中“委托人”签署的“肖某”和“民事诉状”中“起诉人”书写的“肖某”均非肖某所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案卷后,与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起诉书和委托书不是肖某本人签署的,肖某本人也没有参与调解。检察机关以“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民事调解协议。
中国法律规定民事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本案的一审启动不是小智的真实意愿,是无效的民事诉讼。原审应当依法驳回。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的民事调解书。在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5。余某、郭某与轮胎公司申请撤销权监督纠纷案
本案是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申请监督案件。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到涉案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尽快立案,以便更好地盘活企业资产,优先立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化解纠纷,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2008年,一家轮胎公司与平度一家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向银行借款600万元。该公司以其名义将所有房屋和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并在管理部门登记了抵押。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平度的一家银行起诉并胜诉。生效判决确认平度一家银行对轮胎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于、郭以轮胎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声称其拥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股份,要求解除最高抵押合同,并提交与轮胎公司前身公司签订的联合购买协议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于、郭提供的《共同购买协议》不能对抗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平度某银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于、郭的诉讼请求经一人和郭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其中一人或郭申请再审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调查核实,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并在开庭期间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最后,法院决定不支持one和郭某的监督申请,理由是one和郭某提供的联合购买协议不能抵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承办检察官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反复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最终,双方同意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表示将停止调查。
本案因一人与郭某提起诉讼,致使被执行人私营企业无法及时结案。该诉讼还使涉案的私营企业无法正常运营。检察机关不支持一人和郭某的监督申请,二人被判提起利息诉讼。此案的成功解决,使民营企业及时摆脱了多年的诉讼纠纷,致力于生产经营。它不仅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有效地保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