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又称“委托合同”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委托合同有不同的限制。那么,如果客户不支付给委托交易者,委托交易者如何要求赔偿呢?
网友咨询:一家批发公司受商场委托代购一批自行车,并代购合同。合同规定,批发公司与自行车制造商达成交易后,批发公司将通知商场向自行车制造商支付货款,商场将在批发公司验货后向自行车制造商支付1万元。联系后,批发公司与一家自行车厂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自行车厂将提供货物,批发公司将在货物通过质量和数量检验后付款。合同签订后,自行车厂把货物交给了批发公司。收到经验后,批发公司通知一家购物中心向自行车厂付款。然后商店付给批发公司10,000元并取走了货物,但没有付给自行车厂货款。由于自行车厂没有收到货款,要求批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批发公司此时应该做什么?
江西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铁平答:
批发公司应赔偿自行车厂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批发公司与商场之间存在着一种惩戒性的合同关系。所谓纪律,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交易活动,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由此可见,批发公司和自行车厂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不能约束购物中心。
因此,当自行车厂因履行合同而未能收到相应的货款时,当然可以要求自行车厂按照与批发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批发公司不能以与商场签订了纪律合同为由拒绝。当然,批发公司可以根据与商店的合同向商店索赔。
王铁平律师:
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委托人按合同支付报酬。有如下几种情况:
1。行纪人已经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2。委托合同因委托人过错导致部分或全部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提前终止的,行纪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报酬。
3、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按已完成部分的比例支付报酬。
的补偿金额一般由双方事先约定。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委托事务完成后支付,但当事人同意提前或分期付款的,也可按约定履行。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其占有的委托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期满后,留置物应当折价或者优先从留置物的销售收入中支付。扣押委托对象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1,委托对象已经合法占有。行纪人行使留置权的,必须是行纪人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无故拒绝支付赔偿金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有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事实。
3委托合同中没有规定不允许留置。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时,已经约定行纪人不得留置行纪人的,行纪人不得留置行纪人,但委托人应当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对留置财产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财产后,受托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行纪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行纪人应当优先受偿,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的财产。留置财产的价款超过委托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应当支付的报酬的,剩余部分也属于委托人。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受托人的报酬,受托人有权要求客户继续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