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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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岳阳讯最近,平江县人民法院向拖欠银行贷款的李某发出支付令,帮助银行迅速收回贷款。

2-018年李某与平江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促李某拒绝偿还贷款。银行最终向法院申请了付款委托书。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的支付令申请成立。法官立即向李某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并完成贷款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

比普通诉讼程序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快的速度,申请“支付令”不需要经过法院审理程序,不仅办案时间更短,成本更低(受理费仅为起诉费的1/3),而且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的一种便捷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托付单可以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当写明所要求的货币或者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清楚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在欠款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通讯员周凌如通讯员欧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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