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法律解释[〔2019〕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考试作弊等组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4日起实施)
是为了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销售、提供试题、答案、更换考试等犯罪行为。 依法办事,维护考试公平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一些解释:
《刑法》第1条第284-1款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列考试为“国家法定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及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国家考试
前款考试涉及特殊类型的招生、特殊技能考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
条第二条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1)组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人员在考试中组织作弊;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
(6)组织30人以上作弊的;
(7)提供50件以上作弊设备;
(八)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具有避免或突破考场防作弊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和存储考试试题及答案功能的程序和工具,以及专门为作弊设计的程序和工具,均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设备”。
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刑法第284-1条第2款规定的“欺骗设备”的,应当根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审查机关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确定。涉及特种间谍设备、窃听设备、盗窃特种设备照片、“伪基站”等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前被发现,但非法获取试题、答案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视为完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和答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入学考试试题和答案的;
(2)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
(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
(4)多次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及答案;
(5)非法出售或向30人以上提供试题及答案;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7)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实施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不全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及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考试罪。
对于犯罪行为人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的,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替代考验和考验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第
条第9款以盗窃、刺探、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法定考试试题和答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和答案的,分别符合刑法第282条和刑法第284-1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和答案罪应当合并处罚。
第十条组织欺骗、为他人提供欺骗设备或者其他帮助组织欺骗,或者非法出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考试中提供试题和答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盗窃照相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窃听、盗窃照相专用设备罪、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破坏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条建立考试作弊网站和交流小组或发布考试作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提供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处罚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因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执业。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强制令。
第十三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前科、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等,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