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结果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被消除。然而,两者在实现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让我们从概念开始,区分
区别于
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协商解散、合法解散和协议解散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一方的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一方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劳动合同的解除仅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有效,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不同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区别:
1年,双方在不同时期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劳动合同目的实现后的正常终止,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等。即使在其他情况下终止,通常也是由于一方或双方丧失了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提前终止,即在劳动合同的目的完全实现之前,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双方或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可以看出,双方在不同的时间结束了劳动关系。
的原因与
不同2年,双方因不同原因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中的预协议,包括约定期限届满和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基于客观事实或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丧失合同主体资格,包括依法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工人死亡;工人被宣布死亡或失踪;雇主的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被责令关闭;依法被宣布破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通常是双方或一方有意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法律上一般不限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程序不同于
3年,解除劳动关系的两个程序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简单。双方只需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对复杂,不同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也有很大差异。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不同的法律程序。不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从而无法达到当事人预期的解除效果,甚至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类其中,工人单方解散可分为两种类型:提前30天(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解散和不经通知随时解散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或代通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性裁员。
不同的吊装方式,程序要求也不同《劳动合同法》还要求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工会原因,研究工会提出的意见,最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起点不同
4年,两者之间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点不同
在199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且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除外。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即按工作年限计算,但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金额略有不同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期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