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1日,紫光集团与瑞迪科签署收购协议,以总价格9.7亿美元收购瑞迪科的全部股份
2年7月18日017,紫光集团完成上述收购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本次交易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交易应该被声明然而,紫光集团没有向商务部提交申报,在没有得到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完成了交易。
因此,商务部认为该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即“经营者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未报告的不得集中”。紫光集团被罚款30万元。
这是商务部第一次因未依法进行反垄断申报而发出的罚款。这也是商务部首次对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发出罚款。
(根据《东方早报》的文章“紫光百货瑞迪科违规及被商务部罚款30万”)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相互兼并,或一个或一个以上个人或企业全部或部分控制其他企业,导致相互关系发生持久变化的行为。其中,公司合并是企业经营者最重要、最常见的集中形式
《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分为五类:
类1年是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而实施的集中经营;
2是经营者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初审和决定作出前实施的集中申报;
3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一步审查期间的集中行为。
| 4不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实施集中的;
5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禁止实施集中的决定后的集中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均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有两家上一财年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财年在中国的营业额均超过20亿元,其中至少有两家上一财年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
符合集中行为报告标准的,经营者应在实施集中前向商务部报告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法律业务失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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