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这四种情况,欺骗和婚外情不在此列!

法律知识要点: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辜一方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有罪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期间,有四种情况下,无辜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现在,作者将告诉你这四个具体的证明标准,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并登记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以及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重婚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指的是有配偶的人与另一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这里指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第二,重婚实际上是指有配偶的人以夫妻的名义与其他人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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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与他人同居

表示配偶一方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这里应该指出,“配偶和另一个人的同居”不同于通奸、嫖娼和其他偶尔的婚外性行为。两性之间的同居被理解为一种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而不是一种暂时和暂时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暂时和临时同居,那可能是通奸、嫖娼和其他偶尔的婚外性行为。从外表和行为来看,配偶的同居和重婚是完全一样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它是否以夫妻的名义适合外界。

3、实施家庭暴力

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方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该法的前提是《家庭暴力法》的主体,即施虐者和受害者,应该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某些有害后果。

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在实践中,如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微伤害或更多伤害,通常可被视为构成家庭暴力。如果轻伤不到轻伤,一般需要提供至少两次或更多次被殴打、致残或其他伤害行为的证据,以构成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这里的家庭成员应限于一方配偶,因为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受害配偶提供法律救济。只有当配偶一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必要提供救济。如果家庭暴力是针对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根据这项法律规定的含义,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根据这项法律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虐待是指歧视、折磨和摧毁家庭成员,使他们遭受精神和身体伤害的非法行为,如殴打和责骂、恐吓、饥饿、不治疗疾病、限制个人自由等。实质上,虐待是更严重的家庭暴力。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配偶一方虐待家庭成员,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施虐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放弃

。婚姻的本质是双方生活在一起,互相给予身体、物质和精神上的关怀。未能履行婚姻的基本义务被视为遗弃。例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拒绝治疗、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等。

以上四种情况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导致离婚的任何其他过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如果一方有赌博、吸毒和其他恶习,这也是离婚的法律原因之一。然而,由此导致的离婚并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此外,许多人错误地认为通奸、嫖娼等。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导致离婚的行为可能构成离婚过错方,但仍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

为了更好地理解离婚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笔者现分享两个实际案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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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1:虽然原告提供照片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发生异常性行为,但未能证明被告与其他人长期稳定同居的事实。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不被支持。原告尹谋林称,2004年2月,原被告通过介绍他人相识相恋。2006年1月6日,双方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很普通。2008年4月14日,她生下了儿子黄牟成。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而被告有赌博的习惯,导致夫妻不和。自2011年以来,原告一直在离家工作,双方已经分居。

2年9月,原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裁定,双方不允许离婚。从那以后,双方都没有联系过,原告也不知道被告要去哪里。儿子黄谋成由原告照顾,被告完全没有履行父亲的责任。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不可能和解。原告现在请求判决同意原告和被告离婚;合法儿子黄谋成由原告抚养。决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万元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赔偿。原告尹茂林在庭审中补充说,被告有赌博习惯,因赌债被追。他的车间被红色的油浸透了。被告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生活贫困。他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在本案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3万元,并认为被告经营的某一财产和商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被告没有回答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离婚是以夫妻关系破裂为条件的。2012年9月25日,因与黄茂宏不和,尹茂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19日,在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夫妻关系。现在尹谋林又提起了离婚诉讼。应该确定的是,尹谋林与黄谋宏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虽然黄茂宏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他没有诚意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因此,法院批准了尹茂林与黄茂宏离婚的请求。

关于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虽然尹谋林在本案中提供了照片来证明黄谋红在婚外与异性发生了不正常的性行为,但他未能证明黄谋红与其他人长期稳定同居的事实及上述情况。因此,法院不支持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的请求。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裁定允许尹谋林与黄谋红离婚,其婚生儿子黄谋成由尹谋林直接抚养,黄谋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黄谋成年满18岁时,向其支付2000元的尹谋林抚养费。

参考案例2:被告提供视频证明原告有婚外情。据此,被告反诉原告应支付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然而,仅凭视频不足以证明原告“在配偶和另一个人之间同居”,法院做出了不利的裁决。

原告蔡某诉称,2001年2月,原、被告经介绍认识,认识一周后,父母要求于xx年xx月xx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2006年6月1日,彦介生下儿子高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情感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大不相同。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2013年3月,原告无法忍受这种夫妻生活,最终决定分居,回到她在云南的婚前生活。

后,原告一直要求协议离婚,但被告未同意。实践证明,原审被告分居多年,性格迥异。被告未能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和解。因此,结束婚姻是合理的。合法儿子高某乙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从小由原告抚养长大。为了他儿子的健康成长,最好由原告继续抚养。

现行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合法儿子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万元。被告高某答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必须向被告支付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高某虽为独立婚姻,但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婚生儿子高某乙,双方应建立更深层次的夫妻关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至3月分居,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见面并有婚外情,被告也同意在审判期间与原告离婚。结合上述因素,足以确定原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法院批准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一事,《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本案原告蔡与婚外恋,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破裂的过错,应从道德上予以谴责。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仅仅证明“配偶与另一人同居”是不够的。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准予蔡、高离婚。驳回被告的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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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因第3项和第4项引起的离婚在实践中较少。另外两项是重婚和配偶与他人同居。未经离婚,当事人不得与他人结婚。在重婚中因登记结婚而导致的离婚就更少了。所以,剩下的就是配偶和另一个人的实际婚姻和同居

在实践中,大多数离婚纠纷都与婚外情有关,而且大多属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提交人列举了离婚损害赔偿申请被驳回的两个案例。事实上,他想告诉每个人,在实践中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法律规定是一回事,能否得到证明是另一回事。配偶和他人同居的证明标准是必须有连续和稳定的住所。这种有一定隐私的证据很难获得。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有婚外情,但法院以不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为由驳回了请求。根据公共实践案例,即使申请成功,离婚损害赔偿金额通常低得可怜,很少有1万元的赔偿案例,大多是几千元,

。因此,在实践中,无辜的一方往往感到委屈,在婚姻中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这主要是由于婚姻法在这方面的滞后以及对无辜一方的保护不足。对作恶者没有更多的惩罚,不忠行为猖獗,主要是因为不忠之后几乎没有代价。如果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通奸在婚姻中受到惩罚,这种社会现象肯定会发生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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