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实践研究系列文章——以犯罪转化为关键词的事故现场!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意图主要是违反交通规则,而不是撞死他人。他不希望死亡结果发生。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意图主要是针对他人的身体和生命。它要求犯罪者不仅要知道死亡结果将会发生,而且要希望或允许这样严重的结果发生。

[这篇文章大约有2500字,本栏的文章前后一致。建议继续检查]虽然

与其他犯罪有本质区别,但对这种区别的判断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定性。在本文中,故意伤害罪将不会讨论太多。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比较故意杀人罪来确定,但只能比较伤害程度。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肇事人应当在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将其藏匿或者遗弃后,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致使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伤残。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界定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即如果收集到的证据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利用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行为人也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遗弃受害人以逃避法律调查,而不造成死亡后果, 行为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外,大多数行为人都将因交通肇事罪而被定罪处罚。

关于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从司法解释第六条来看,对“事故现场”、“藏匿或遗弃”和“无法获得帮助”等关键词的理解和解释可能成为犯罪人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关键结合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应该很容易界定受害人被带离事故现场后后续措施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

本文重点介绍对“事故现场”的理解。这种观点不一定正确。请多批评和纠正我。欢迎朋友们留言或私人信件进行交流和讨论。

广义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场所和所有遗留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以前有过司法案件。在界定肇事逃逸事故现场时,认为不仅包括事故现场,还包括与事故现场密切相关的场所,如抢救伤者的医院和负责调查事故的交警部门,不应局限于事故现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场景”的理解,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将受害人拖到路边的树上,属于“带受害人离开事故现场”还是“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确定拖行行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它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研究、分析和解决对今后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年12月14日2100时,被告人人文一号,无照驾驶重庆凯xxxx摩托车,从重庆市铜梁区向虎峰镇行驶时,将行人陈某撞倒在地后来,文把拖到案发现场路边的一棵树上,逃脱了。12月15日8点左右,陈某被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医检查,陈某因交通事故全身多处受伤。他没有在低温和下雨的环境中接受长时间治疗,导致呼吸和循环衰竭和死亡。文最终因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议

。然而,由于事故现场的所有空间都位于道路上,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边缘模糊性,并且在范围上不能与非事故现场完全分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受害人拖至中心现场附近的案件是否被带离事故现场,被告往往有不同意见。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

法官认为,在是否将受害者带离现场的问题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办法。应根据拖曳距离、放置位置的隐蔽程度以及碰撞后找到位置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牵引距离接近中心位置,放置位置没有被障碍物遮挡,被发现的概率与撞击后坠落的概率基本相同,则视为没有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相反,可以判断受害者被带离了事故现场。根据

穆林,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交通事故现场应同时包括以下内容: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人、牲畜、道路、桥梁等载体的空间或场所,按照运动规律自然形成的痕迹,物证的散落等。;

(2)交通事故中心点附近;

(3)能反映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和事故空间的演变过程;

(4)如果有任何移动、改变、破坏、伪造等行为,也应在一般正常人能理解和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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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不将受害人带离现场并不意味着不构成故意犯罪。例如,如果肇事者在事故现场犯下另一项罪行,他或她犯下的罪行超出了正常事故可能造成的其他合理行为的范畴。主要表现为:

将利用机动车辆故意杀人、撞人现场,并将其伪造成交通事故现场;在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后,肇事者没有报警,没有逃跑,没有营救受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受伤者死亡;肇事者当时在场,并阻止其他人通过行动营救受伤者,从而延误了营救机会;在现场,受害者受到不正常的二次及以上碾压;在事故现场,通过其他物品,不正常地故意压、砸、打、刺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他异常手段被用来加速受害人的死亡结果等。,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无论一个人如何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被视为故意杀人罪。

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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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观点基于:

观点①《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697号,王幼斌交通事故案

观点②,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件,刑事案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余01兴第3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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