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中国商业网(记者李元芳)12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施方案》正式实施,安徽省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除安徽省外,陕西、贵州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实施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开展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异价”的现象即将结束。
彭/制图员
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所谓“同命异价”,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城乡受害者户籍不同,伤残赔偿与死亡赔偿金额相差甚远的现象。
“相同的生活,不同的价格”一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很多,赔偿标准也不统一。在同一情况下,适用的标准可能因省而异,也可能因同一省内不同地方而异。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自伤残自决之日起20年内,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然而,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将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岁。超过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
业内人士表示,司法解释反映了城乡居民在人身伤害赔偿中在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家属生活费方面的差异。2006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显示,在重庆的一场车祸中,三个骑同一辆三轮车的年轻女孩不幸丧生。在两个城市拥有户口的女孩每人获得20多万元的补偿,而在另一个农村地区拥有户口的女孩只获得9万元的补偿,不到前者的一半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距也在逐步缩小,但上述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试点工作199
早在2009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王胜明,就在死亡赔偿金“同生异价”问题上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首次明确回应这一问题。王胜明说,在实践中,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根据不同的标准获得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高于农村居民,这也导致了“生活相同,价格不同”的争论他还说,统一标准不应基于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划界,也不应基于区域划界。相反,它应该基于统一的国家标准。
随着2003年司法解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逐渐增多,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该法首次明确规定,如果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应适用平等赔偿原则。然而,该条款并未具体说明补偿标准是基于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收入,后者仍可能被异化为“低不高”法院在衡量赔偿标准时仍将考虑死者的户籍和惯常居住地。
年初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提到“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授权实施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开展辖区内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试点工作。通知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该在今年内开始。
“一案”诉讼频发各地区
日前,安徽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并试行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家属生活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试点范围是省级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实施方案,人身伤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军家属的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此外,从今年12月1日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一城乡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在今后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将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统一计算。同时,机动车辆事故责任纠纷中家属生活费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统一计算
9年12月2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事故赔偿案件。根据2018年的数据,该县四柱镇南岐水乡村民马某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受伤,获得了超过13.9万元的伤残赔偿。这是全省开展统一城乡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后,陕西省第一个按照新标准认定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争议案件。法官说,按照原来的标准,马只得到4.7万元的伤残赔偿金,而按照新的标准,赔偿金大约是原来标准的300%,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此外,湖南省首起“同命同价”交通事故日前也被判刑。12月11日,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今年3月,原告郭某驾驶一辆无照摩托车与被告徐某驾驶的一辆汽车相撞。警方认为徐应负主要责任,郭应负次要责任郭是农村户口,因治疗而发生的费用总计13万多元。根据新标准,在扣除保险公司以前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后,法院最终裁定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但是,按照原来的标准,拥有农村户口的郭只能得到28186元的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