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人员在干预案件时,应为法院工作人员“全程留下痕迹”。重点将放在加强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干预案件的责任。那些为个人利益充当“诉讼经纪人”的人应该受到严惩。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从2020年1月15日起,法院发布的《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的规定》将正式实施,为全省各级法院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关系案件、金钱案件、人际关系案件”中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办案时有发生的问题,结合省级法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实施办法,共制定了16部《条例》,明确规定了涉案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记录、报告、处置和责任,并对违规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干预。
《规定》明确规定,非法干预和干涉办案的五种形式为非法情形,即:未经侦查人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许可,询问、了解和询问他人正在处理的案件;在审判、执行等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当事人请求调解和举报;利用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听取报告、召开协调会、发布文件、打电话等形式,非法干预案件的处理;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方批准和传递涉案材料的;其他影响侦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办案的违法行为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办案人员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对办案的干扰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办理,或者以组织名义发出信函要求具体办理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作出全面、真实的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监察部门(机关纪委)或者医院纪委监察委员会或者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记录和报告材料应放在案卷中,以便在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和有证据可查。
《规定》明确规定各级法院监察部门(机关纪委)负责清理、汇总和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和干预办案的线索,并根据管辖主体的不同,明确了四种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和干扰案件,一经发现,一律暂停检查;如果发现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有人予以撤职并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其中,那些为个人利益充当“诉讼经纪人”的人将受到严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相关机构处理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实行“一案两查”,严格追究责任
来源:法律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