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住房销售资金入口袋
柳州一家咨询公司的老板因合同诈骗被审讯
被审讯记者钟华摄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日报道柳州新闻(记者钟华)-柳州市一家咨询公司代理销售红贝路一处房产,但未严格履行与房主的协议。取而代之的是,它将三套房子的购房款中的128.7万元存入咨询公司老板曾某的银行账户,以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8月8日上午,曾轶可因涉嫌合同诈骗在刘备地区法院受审。
曾,33岁,柳州市公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11日被捕同年2月5日,公诉机关决定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根据起诉书,2012年,柳州市一家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在刘备区红贝路修建了一处住宅区2012年4月17日,开发商与实际负责人签订了曾咨询公司的代理合同,同意由咨询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所有销售收入将进入开发商提供的银行账户,并同意销售住宅的底价为4000元/平方米等。计算销售佣金。
公诉机关指控曾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命令公司员工向、黄等三名购房者共计收取128.7万元。曾等人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并未让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开发商指定的收款账户,而是将购房款存入曾指定的个人账户。
199公诉还指控曾指使咨询公司员工李某以他人名义向三名购房人出具盖有房屋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收据。随后,曾以开房公司的名义,要求公司员工与包括吴某在内的三位购房者签订相关房屋的认购书。曾轶可没有把他私下里收到的钱交给房屋开发公司,而是用这些钱来偿还个人债务和其他个人消费,这笔钱至今还没有归还。2016年6月,房屋开发公司将购买的房屋交付给包括吴某在内的三个购房者,给房屋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2016年6月7日,曾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公诉机关认为,曾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大,应该追究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曾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辩称其与房屋所有人之间仅存在经济纠纷。曾在法庭上表示,他私下里从购房者那里拿到了购房款,并得到了开房公司负责人的口头同意。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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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国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