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有影响案件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案件在解释法律精神、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和平安天津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选择了十个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共选定十起重大案件,包括马某等52人恶势力集团敲诈勒索案、夏某等21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冀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某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这些标志性案件生动地展示了天津市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天津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的司法实践。它们有效地贯彻了全面法治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有效地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1992年017月至2018年,被告人马牟某、罗牟某、王牟某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的宾馆、饭店,招募失业的回族、汉族人员。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山西等省市的建筑工地进行虚假求职。他故意隐瞒回族身份,在到达施工现场后提出开设回族食堂等要求,迫使建筑企业拒绝雇用工人。随后,他以赔偿工资、差旅费、伙食费等费用损失为由,采取纠缠、闹事、施工现场拘留等手段,共进行了38起刑事敲诈勒索活动,涉案金额超过36万元,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罗某、王某为首的三大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损害了回族农民工的群体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本院生效判决认定,马某等52名被告伙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纠缠、诱骗、拘留用人单位等手段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勒索财物。其中,马牟某、罗牟某等6名被告涉案金额巨大,其余46名被告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严惩。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关键成员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均被视为邪恶势力所为,所涉及的被告人分别对其他犯罪事实负责。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等5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4个月、6个月,部分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13.5万元至2000元。同时,法院命令被告共同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民营经济的典型意义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市法院按照中央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惩治侵犯私营企业产权、破坏私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侵犯建筑工地为目标,按常规作案,即首要分子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和执法人员,骨干成员负责向用人单位施压,其他人员起立欢呼,严重扰乱了大多数私营建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此案的处理对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营造合法有序的就业环境,引导劳动者廉洁从业,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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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平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市判例法学会会长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恶势力敲诈私营企业的刑事案件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依法办案,有效打击了帮派、纠葛、闹事、留在施工现场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行为。为受到非法骚扰的民营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符合中国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国家政策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