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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年,股东大会未否决该议案
2年,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1。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a)会议召开
1年,在
举行(1)现场会议: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上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1月18日下午15:00
2年,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和大厦15楼会议室
3。召集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年,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傅春龙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勤率
1991年,有5名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表290,648,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267%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4人,代表290,385,34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57%;一个股东和一个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上投票,代表262,997股,占公司总投票股份的0.0610%本次股东大会有4名a股股东(授权股东),代表290,644,284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970%;共有1名股东(授权股东)为b股,代表4060股,占公司b股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1992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饶春波、田宝才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登记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所有提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19年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批准290,648,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a股290,644,284股,占出席会议a股表决权股份的100%;4060股b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表决权的100%。
对0股
弃权股份0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6,567股,占出席会议的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投票结果:通过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饶春波、田宝才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与会者的资格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参考文件
1年,第
号决议2,法律意见
深圳利特(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2年11月18日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