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自首的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99条第1款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自动投案,是指司法机关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虽已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名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生病或受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代其自首,或通过信函或电报自首。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经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以行为可疑为由进行询问教育后,才主动坦白的;犯罪后逃逸,在被通缉或追捕过程中自首的;经查证准备自首,或者在自首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首。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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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来自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在亲友的劝说和陪同下自首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主动报案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也视为自首。

199名自首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视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只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视为自首。

199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应当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主犯应当供述其他共犯已知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199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视为自首。但是,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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