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无正当理由获取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不公平的利润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比如收银员寻找更多的钱和现金。那么,什么是不当得利?它形成的条件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或后来失去的利益,被认为是由于他人遭受的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人。例如,当销售商品时,会收到更多的钱,丢失的财产会被视为自己的财产。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一方面,获得财产利益
获得财产利益是指由于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获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如果只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不获取利益,即使他有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这里的好处包括房地产的正增长。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财产范围的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解除所有权负担等。;财产的负增长是指财产本应减少但由于某些事实而没有减少的利益。如果应该支付但没有支付的费用,实际上是财产的增加。
(2)其他方遭受的损失
是指由于某些事实造成的他人财产总额的减少如果只有一方获利,而没有另一方受损,这不能构成不公平的获利。这里的损失包括财产的减少和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正减少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财产的负减少意味着财产应该增加,而不是增加。
(3)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以损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害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收益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相同,我不在乎。
返还利益时,如果利益少于损失,以利益为准;如果收益大于损失,应以损失为准利润超过损失的,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没收国库。
(4)没有法律依据
表明没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不需要获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者在法律基础上获得加工产品的所有权,但他所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基础,因此,应根据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利益。如果有获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即使对方遭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捐赠。没有法律依据,即没有获取利益的依据,也有获取利益的依据,然后这个依据就被消除了。如果销售被取消,一方从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应归还给另一方。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事立法中仅有两条关于不当得利的条款。《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孳息。”从不当得利中获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管理费后予以没收。“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也对不当得利返还的对象和范围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对象没有区分,受益人没有明确的主观善意或恶意。司法解释中“返还不当利益”的定义不完整,返还不当利益的范围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对“通过不当得利获得的其他利益”的解释不明确现行规定中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善意的返还义务以及受让方的返还义务没有明确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都有关于不当得利的立法规定,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粗糙、抽象、笼统,在我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有一定的难度。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只能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返还的范围然而,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远远不能要求法官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不同法官的理解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巨大差异。
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
1。受益人应返还其已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原始利息和孳息)。返还财产时,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取得的财产为特殊物品的,返还原物品;如果原件丢失或损坏,折扣将得到补偿。
(2)如果该财产属于某一种类但已经灭失或损坏,则应退还给该种类或予以折价补偿。
2。受益人在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理由的,只在提出返还请求权时承担返还现有利益的义务。现有收益是指受益人收到的收益减去以下项目:
(1)受益人为接收和保存收到的收益而发生的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2)受益人因信托利益不能返还而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所遭受的损害。
(3)受益人的原有权利将因接受利益而被破坏或损害减少。
(4)由于索赔财产本身的性质或缺陷而对索赔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
3。当受益人受益时,知道没有合法的理由,他们应该返还他们已经收到的收益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果有任何损坏,他们应该赔偿。当
受益人受益时,他们不知道没有法律理由,但如果他们后来知道了,他们应该返还他们知道没有法律理由的现有福利,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一起返还。如果有任何损坏,他们应该赔偿。
受益人因领取福利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在领取福利金的范围内要求扣除,而因保留福利金而发生的福利金费用,在受益人返回时要求在现有增加额内扣除。
4。善意受益人将返还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并主张该利益不存在的,受损害人可以基于物权的恢复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5。因从侵权行为中获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损害人有权选择按照该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或者按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