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看这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月27日)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复三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日,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港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一个司法解释和两个司法意见。《最高法》注重制度创新,通过法治创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商业环境。
最高法表示,将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努力为国内外投资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资。
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提高投资合同的有效性。
“中国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平等对待外国投资者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恰当含义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
2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
特别重要?因为它确立了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中国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总方针,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做出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一部新的基本法,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从立法层面上建立了新时期外资管理的新体系。
199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从以往的审判实践来看,合同纠纷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纠纷中更为突出。因此,这一司法解释侧重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尤其是合同效力的确定。制定本解释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试点领域的公平有效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人民法院不支持在否定列表以外的地区形成的投资合同,理由是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并主张该合同无效或无效;
第二,即使在外国投资者负面投资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地区,只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投资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第三,即使投资合同在签署时不符合否定列表的要求,但在做出生效判决之前,如果否定列表调整放松了限制性要求,则投资合同可以视为有效。
罗东川表示,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将在依法维护和维护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有效地促进投资合同的签订,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注“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绸之路基金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发布《人民法院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简称《一带一路意见1》今天,《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为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发布了。它被称为“一带一路第二意见”
罗东川表示,目前,“一带一路”优质联合建设国际共识继续扩大,覆盖面继续扩大,“六走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不断深化,跨境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一带一路意见二》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的规则,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形成更加广泛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国际法律环境,以利于商业。
《一带一路意见二》共39条,分六个部分,明确阐述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带一路意见二》凸显“五大亮点”:
1是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依法运用相关规则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合同的效力和责任;
2是促进国际物流依法发展,探索国际航运、中欧银行、新海陆航线案件的专门审判机制,确保“六走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
3是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关注“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贷款、丝绸之路基金等法律问题,支持“一带一路”投融资共建。
4支持信息技术发展,推进包括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和5G信息网络在内的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5是确保创新驱动的服务发展,有效审理涉及共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联合实验室等案件,依法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创建尊重知识价值和良好创新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最高法提出要大力推进法治商业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案件的法律适用机制和规则
2年11月29日,019最高法正式启动域外法律认定统一平台,破解域外法律认定难的“瓶颈”问题,为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认定服务。
此外,《一带一路意见二》还提出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数据库建设,促进区域和全球商业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完善,促进“一带一路”参与国对彼此法律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推动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据报道,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13起案件,并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来规范国际商事法庭的运作。它倡导建立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制度,并初步建立了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业争端的“一站式”平台。
《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一是鼓励和吸引国际商事争议的无关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院来管理国际商事案件;二是扩大国际商事专家的范围,扩大“一站式”多解平台建设,适当引进国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国际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平台。三是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适用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制度,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权益。第四,鼓励建立区域双边和多边争端解决和合作机制。同时,促进国际商事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不断扩大中国国际商事法院的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推动中国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场所。
18《关于推进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的意见》
2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区总体规划》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香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共分四部分十八篇它主要关注新区的战略目标,标志着国际公认的最具竞争力的自由贸易区,关注新区改革和发展的新趋势,强调更多的创新和试验。它旨在通过法治创造一个国际一流的商业环境,为新领域的改革和创新留下充足的空间。
意见要求依法服务和保护新区,实现境外投资和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捷、交通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通行、信息快速对接,为新区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不断推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开放迈上新台阶。
罗东川表示,新区的意见抓住了“三个创新点”,促进了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一是加强新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创新国际商事审判运行机制二是支持海外注册仲裁机构在新区开展仲裁业务,支持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三是推进新区调解制度创新,积极推动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实施高标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法律服务。为了给新区的投资和贸易自由化制度创造一个合法的商业环境,意见要求:
1。为确保新区公平竞争的投资和运营便利,人民法院在新区实施了“许可分离”改革,并完善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等管理措施,为依法提供支持。
2是保证在新区实施高标准贸易自由化。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新区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建设,通过司法审判促进跨境数字贸易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库等新模式的兴起。
3是确保互联网数字跨境安全的新领域。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和数据的司法保护,推进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汽车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新区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跨境数据流试点项目的启动提供司法保障。
4是扩大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全球枢纽港的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审理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业务案件。依法加强沿海搭载、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航行权开放等方面的司法保护。,提高上海聚集和配置国际航线和货物资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