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鱼堂春》讲述了王公子做官后与名妓苏三相遇的故事。他们一见钟情,并在几个月内拒绝离开。他们决定终身生活在一起。
,但后来王子没钱了,被皮条客赶出了妓院,所以他不知道该怎么办。苏去关帝庙住了三个晚上,给了王太子钱让他回北京告诉他的父母。王子离开后,老鸨把卖给了陕西富商沈做妾。
沈的妻子皮私通,毒死丈夫,诬告投毒县令受了皮的贿赂,要求判处死刑。他被送到太原第三大厅参加联合听证会。然而,他没有想到主持官员会是赢得一等奖并被任命为巡逻官员的国王的儿子。最终,真正的罪犯在这个案件中被发现了。苏三被宣告无罪,这对恋人团聚了。
(yutangchun stills)
从这出戏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苏三没有遇到第三法庭的分诊,他早就被县长杀死了。可以说,“三庭审理”制度挽救了苏三的生命。
是封建社会法制中慎刑思想的体现。它是统治者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古代法律文明的光辉。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分权制,但自秦朝以来,就有了行政和司法监督机构。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秦始皇设立了三个重要的官职:宰相、元帅和钦差大臣这三个人统称为“三王子”
首相管理行政和民政事务,元帅管理军事事务,检查员管理监督。自秦朝以来,这一制度及其演变已经持续了2000年。
在这一制度中,监督官员参与司法审判。在涉及皇室的重大贡献、困难或案件中,必须由酷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或御史台)联合审判。这是“三堂联合听证会”
(大理寺,其中一个联合考试部门)
“三堂联合考试”的雏形起源于周代,被称为“三桩”所谓“三刺”,是指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听取官员、小官员和人民代表的意见
《李周》说:“在三刺破普通人民监狱的诉讼中,一是询问官员,二是询问官员,三是询问人民。”倾听人民的刺伤和宽恕,从而实施服务和服务的惩罚。"
这是原始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证。由于这种制度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有好处,它被历代继承下来,只有不同的名字。
联合听力系统多年来不断改进。从汉代的“杂律”、唐代的“三司判官”到后来的“三司会审”,它产生了几个独特的特点
联合听证是一项审查制度,必须审慎、高效,以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避免不公正、虚假和错案的发生。因此,对联合听证人员有严格的选拔标准。
参加联合听证的官员应精通法律,有公正的名声,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联合听证中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将受到严惩。这是一项保障大案要案审判制度公平正义的约束措施,在大案要案审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审图)
联合听证制度在清代成为一项非常完善的制度。每年,死刑案件必须在初秋季节复审,这被称为“秋季复审”
秋季审判的指导思想是“慎刑、宽仁”。正如雍正所说,“皇帝用刑时,法律是确定的,但法律是宽大的”。因此,那些因某种原因而被判死刑的人和那些因激情而被判死刑的人都属于缓刑的范畴。"
联合听审不一定要求所有罪犯都被押送到首都或省会,但也可以采用情况审判的方法审查案件。
由州、县级官员将案件卷宗清理完毕,按规定上报刑部,由刑部官员负责对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再交给皇帝,由皇帝朱笔钩决定每一级官员在联合听证会上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
明代以来,审查方法、审查程序和审查权限都有明确规定。如果组织者说有20%的错案率,他们将受到惩罚。这一规定大大增强了审查官员方法的责任感和公正性,确保了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明清王朝并没有消失。
(案件审查)
联合听证制度除了上面提到的“秋季审判”外,还有一个针对特别重大案件的“法院审判”制度这是一个类似于由三名首席法律干事和法院官员组成的合议庭的制度。
199案件的审判由皇帝安排,由三个法律部门、内阁大臣和城门口的发言官员出席。参与者可以对案件和判决提出四种意见,包括确认、怀疑、缓刑和退休金。最后,三个法律部门根据每个人的意见起草判决书,并提交给皇帝批准。明清两代也每五年举行一次“大审”。这是一个皇帝派遣宦官随机选择由刑部和司法部报告的死刑案件,并与大理寺官员一起审判的制度。虽然
制度规定每五年举行一次,但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是名义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不能保证每五年就有一次大的审判。
(由地方官员初审)
由于古代大多数地方官员既有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由于他们是好官员,他们可能不太擅长判案。此外,古代科学技术落后,刑事调查方法单一,许多案件是根据供词定罪的。不可避免的是,不会有酷刑和不公正监禁的情况。
,因此,做好案件审查工作,特别是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审查工作意义重大。
“三庭审理”不能完全消除不公正案件,但它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减少不公正案件的可能性
199名参加“三院联合听证会”的官员基本上都是三大法律部门的高级官员。他们是法律界的老手,有一定的经验和技能。在相互监督和制约以及严格的问责制度下,它们可以尽可能减少司法腐败、渎职和渎职,减少不公正案件的发生。(交换意见)
古代很少有职业法官。司法和行政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一些司法职能由非专业官员履行。虽然中央政府要求官员熟悉法律,做到“凡初试者皆学法”,清政府也要求不懂法律的官员“罚款一个月”,但效果毕竟有限。
“三厅联合听证会”给官员们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通过"三厅联合听证会",官员们可以交流案件,分享经验和意见,快速学习和掌握法律的适用,提高司法水平。这也是“三庭听证会”给官员带来的一种福利
“三庭听证”仍然是最初的法定民主制度,这与当今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或合议小组有些相似。
在“三堂听证会”上,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知,并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案情。虽然这种解释有个人的局限性,但它至少是一种社会观点的表现,反映了法律的民主。
(现代合议庭制度)
“三庭审理”毕竟是古代专制社会下的一种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不分的政治构成模式,注定了“三堂会审”不可能实现“公正必办,错误必究”。此外,"三堂联合听证会"的最终结果仍由皇帝自己做出最后决定。皇帝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此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司法民主。
但客观地说,“三庭听证会”在审判制度中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联合听证制度能充分发挥每个人体的智力,形成集体智慧,是各方面意见的综合反映,并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与之前的“一个词”审判相比,这无疑是进步的。我们不能用现代标准来判断历史。至少“三庭听证会”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法律,构建法律体系,并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林雷:《中国古代联考制度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