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中定义的汇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原标题:《票据法》中定义的汇票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关于汇票的定义,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大多是从国家的实际使用出发,做出自己的说明国际联盟于1930年6月7日在日内瓦颁布的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并没有定义承兑汇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联邦德国、日本等。)也没有定义汇票,而大多数英国、美国和法国国家在法律上定义了汇票。例如,联合王国1882年颁布的《流通票据法》第3条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书面授权,由发行人签字,要求另一方在同一天或在固定日期或在未来的特定时期内向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人指定的人或持有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美国统一商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票据法全文

中国票据法第19条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即期或特定日期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1。根据这一定义,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汇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汇票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必须有完整、必要的记录,其中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签发日期等绝对必要的记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少绝对必要的记录,账单将无效。

(2)汇票是债权的证明,汇票权利必须由汇票行使在正常情况下,持有汇票的人获得了该汇票的所有权利。汇票权利的范围受汇票内容的限制。汇票的金额和内容表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票据是有价证券汇票可以在到期前流通转让,次数不限。但是,在流通和转让过程中,除无记名汇票外,其他汇票必须在转让时背书和交付。汇票的流通有时受到汇票内容的限制。例如,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下“不可转让”一词,则汇票是不可转让的。

(4)汇票是无条件的托付单汇票已经依法出票的,汇票到期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命令票据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汇票债务人不得在背书或付款过程中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汇票债务人在汇票转让期间或者付款时记载保证付款的前提或者付款的前提的,视为未记载

2年,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委托付款的证券,它与支票有共同之处,但不同于本票。本票是自我支付的证券。

3。汇票是一种在规定的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限于即期付款。大多数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可以在即期、固定日期、发行后定期或即期支付。这反映了汇票的信用功能,因此也被称为信用证券。

4年,票据关系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接受出票人付款委托的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汇票并基于汇票享有票据权利的人除上述三个基本当事人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等。

(以上内容来自:融资行-票据快速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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