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禁不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发布条例,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8年1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199指出,农民工在提供劳动力后,有权依法获得足额、及时的工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或克扣,并明确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一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此外,草案强调,如不按本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农民工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从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工资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按照拖欠额的50%至100%以下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并对单位处拖欠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计件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是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民生工作7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与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的其他单位举行了特别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消除工资拖欠的夏季特别行动。它还公布了2019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三批“黑名单”,重点是100家有问题的企业。
即将发布的草案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在支付形式上,草案要求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可以用现金支付给农民工,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到他们的社会保障卡或工资支付银行卡。但是,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
在支付周期内,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月一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期限由双方约定,但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拖欠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补偿力度
工程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的地区,在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特殊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施工所需的财务安排。施工所需资金安排不落实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书面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商应实行将农民工工资委托给总承包商代为施工的制度。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承包人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限度内提前支付拖欠工资。
199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朱在接受《国家商报》采访时表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普遍。因此,有必要加强保障措施。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规定了若干法律责任。如未按本条例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农民工支付逾期工资,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不支付拖欠工资和利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按照拖欠工资的50%至100%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并对单位处以拖欠工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资金不到位,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按规定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朱,,
,说,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和处罚措施,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并没有能够根除这种弊端。他建议下一步应该是加强措施的执行。如果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能够得到落实,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