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干货:法院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决规则和法律依据

< P >

民间借贷诉讼

< P >

1。通过对该笔贷款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的调查,最终可以全面判断其是否为虚假民间贷款诉讼——石建英诉李思远民间贷款纠纷

案的主旨:虚假民间贷款诉讼具有证据单一、当事人关系特殊性、诉讼表现异常等特点。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经初步审查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自认,谨慎使用诉讼调解。同时,加强对法院职权的调查,必要时增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查明事实。通过对贷款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间贷款诉讼,并予以制裁。凯斯诺。

: (2017)苏0506第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2019年第20号案件

2。在认定民事虚假诉讼时,能否以当事人是否有谋取非法利益为参照标准——高诉蔡

民事借款纠纷案要义:在认定民事虚假诉讼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及刑事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不与他人恶意串通的单方虚拟行为,或者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虚拟行为,不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在确定民事虚假诉讼时,当事人是否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可以作为考虑的参考因素。《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司法秩序、他人程序权益、依法行政等法律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认定为他人的合法权益。凯斯诺。

: (2017)民02民载第26号

审判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2019年第20号案件

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应基于对案件诉讼背景、依据、证据、诉讼行为等的综合判断。——唐海峰诉李维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个案件的要义:防范和遏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三个环节:一是要结合案件的诉讼背景、诉讼依据、诉讼证据和诉讼行为,形成综合判断的标准模式;其次,加强法院的依职权调查,运用司法鉴定等手段,建立针对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的直接证据制度进行审查和确认;最后,加强民事制裁与《刑法修正案(九)》中虚假诉讼罪的有效衔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威慑和打击力度。凯斯诺。

: (2015)上海市第923号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编》,2017年第3期(共109号)

4。债务人通过编造贷款关系和伪造借据偿还贷款后,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贷款。其行为构成

199虚假诉讼案范某诉民事贷款纠纷案的主旨:债务人已偿还贷款,债权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编造贷款关系和伪造借据,严重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民事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

审判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第3版,2019年2月22日

法律函,司法观点

1。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在立案阶段应加强警示和审查建议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虚假诉讼警示宣传,引导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诚信诉求和法律诉讼,防范和警示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债权人单独起诉同一债务人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立案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并利用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了解当事人最近的诉讼和申请执行情况。如有必要,还可以传唤当事人出庭接受调查,并告知他们进行虚假和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审判阶段案件细节的审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发现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理由不符合常理,可能是伪造的借据,没有大额贷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卷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且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法院应严格审查贷款的细节, 如有必要,可要求贷款人和单位经办人员出庭陈述现金交付的具体事实和过程,如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和用途,并接受法院和其他当事人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交付的现金数额、贷款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结合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以及其他间接证据,做出综合判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合同案件审判指导意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62页)

2。虚假诉讼中民间借贷的司法处理在民事审判领域有许多虚假诉讼,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虚假私人贷款诉讼通常被披上“合法性”的外衣,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入法庭。造假者试图通过精心设计各种骗局来迷惑法官,以获得有利的判决。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不仅侵害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它不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注: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编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1)判断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标准

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也要求法官根据自己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理解,采用合理怀疑和综合判断的标准模式,并结合案件的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该贷款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根据《民间借贷条例》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1)贷款人明显不具备借贷能力;(二)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四)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五)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委托代理人未明确陈述借款事实或陈述不一致的;(六)双方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论证明显不合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以及外部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事实异议;(八)其他纠纷当事人低价转让财产的;(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

(2)民间借贷在虚假诉讼中的司法处理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除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应严格按照《民间借贷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恶意制造和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庞景宇、何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国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7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案)第112条

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驳回,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来源、交付方式、支付方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1)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

(2)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理;

(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或者提交的债权证明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委托代理人未明确陈述借款事实或陈述不一致的;

(6)双方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抗辩明显不符合常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其他债权人对案外人提出事实异议的;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的;

(9)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在认定为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其他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

条诉讼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原因、时间、地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去向、财务状况等事实:

(1)当事人是近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人,自愿要求达成诉讼调解协议,或者在调解过程中轻易放弃权利的;

(2)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支持;

(3)当事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或其他法院有其他诉讼或执行案件,且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关联的;

(4)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合理,与诉讼中的其他事实和证据明显不一致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痕迹,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不一致的;

(6)当事人参与多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7)涉及离婚、继承、财产分析、房地产买卖、拆迁的案件;

(8)借款人缺席诉讼,贷款人只能提供借方票据,且借款事实不清或不一致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及其他外人提出异议的;

(10)其他异常情况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原因、时间、地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去向以及经济状况等事实:

(1)原告是多项其他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2)原告起诉贷款的事实或理由不合理,无借据或可能是伪造的;

(3)被告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卷入民事贷款纠纷;

(4)当事人有近亲属和其他特殊近亲属的;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未明确陈述或与借款事实相矛盾的;

(6)双方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或没有实质性的诉讼和抗辩。

(7)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或配偶及其他外人提出异议的;

(8)债权人轻易放弃权利并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

(9)其他异常情况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