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讨论紧急刑事司法的严格界限:整体强调但个人正义需要捍卫

刑事证据

法制日报2月24日称,目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处置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依据。

近日,30多位来自法律领域和法律实务领域的专家联合举办了“意见”网上视频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起诉委员会)和上海律师协会判例法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

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避免适用偏离

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罚阻碍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已不是第一次出台相关规定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碍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灾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关于“意见”与“解释”的区别,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翔教授认为“解释”中的“从重”是有针对性和选择性的,而“意见”反映的是整体从重的刑事政策。“解释”和“意见”是互补的关系。“意见”并没有使“解释”无效,“意见”中没有提到的相关罪行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适用。

总体上更倾向于“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认为,不当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比行政措施的危害性更大。在定罪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主客体的统一,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造成了侵犯客观合法利益的后果,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对于普通人来说,即使有一定的症状,在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出于对集中隔离的恐惧,他们也不一定会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选择自我隔离的方法。对此,演员显然没有主观意图。

王志远不同意在流行期间严格适用刑法,可以严格适用非刑事强制措施以外的控制措施。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红(

)也认为,在紧张的社会氛围下,“严格依法”很容易被错误地简化为“严格”处罚,导致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偏差。为了有效避免现行“严打”刑事司法政策的适用偏差,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的依据,不能忽视宽严相济的适用情况。西北政法大学

199教授傅认为,在实施《意见》时,要保持谨慎和克制,不能太过重视和过快。

和在《刑法解释方法论》中,余明强调,从实体解释理论出发,案例正义不容忽视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泽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传染病防控有两种防控状态,即日常监管状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态未来,我们应构建紧急状态下的刑法概念、原则和规范,并将其系统化、制度化,使行政或刑法规范在紧急状态和日常状态下的适用成为两条并行的路径。

案件的审理应当按照程序进行。有必要防止过度使用“药物”。在会议的第二个主题“意见中的程序法理论研究”中,上海交通大学的林熙芬教授认为,刑事司法实践应根据疫情进行分级。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显示出一种严格而沉重的趋势。但是,刑事司法实践和程序操作应更加理性和克制,刑事证明中的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与转换、因果关系的判断等问题也应如此。不应该被忽视。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寇树才也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惩罚作为最严厉的手段,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力良药。我们必须妥善处理,治疗方法应该适度,以防止过度使用“药物”为此,司法机关应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检察委员会副主任沈宁就如何确保防疫控制期间当事人的合法、公开和诉讼权利发表了意见。

在沈宁看来,法院必须在网上审判之前和期间完成几项特别准备工作,包括确认该案件属于可以在网上审理的案件。做好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对诉讼参与人进行身份验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准确使用相关技术;法院应该制定适当的计划来处理紧急情况。庭审过程中,法院应注意确保证据核对环节的准确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东丈,就“多快好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东丈说,他并不太担心“速度加快”,而是担心刑事案件因疫情“放缓”。在现阶段,处理案件的速度明显放缓,导致拘留时间延长。在这些案件中,对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值得更多关注。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防止主观罪过混淆。与会专家还就《意见》中涉及的刑法罪名的司法适用问题发表了不同意见。

清华大学的老东延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岱华教授对《意见》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提出不同意见。

老东延认为,确诊患者或疑似新诊断肺炎患者在公共场所出入境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危险方法”应该有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可能性。尽管新型冠状病毒具有高度传染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其危害程度在医学上仍值得怀疑。即使认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这种行为也应首先考虑过失犯罪的可能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足以实现罪刑对等,很难说将普通人投入监狱在刑事政策上是否合理。刘岱华,

,也认为疑似新发冠状肺炎患者的病毒传播行为应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角度来看待。

199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赵云峰对“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针对甲类传染病实施的。本办法所称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也包括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如当前新发的肺炎。因此,修改法定前甲类传染病的类别或刑法相关规定的表述是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振林就“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虚假信息”的定义发表讲话

李振林认为,“虚假信息”必须同时具备“邪恶、虚假、有害和特殊”四个要素。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或意图;第二,所传达的内容可能被证明是虚假的。第三,捏造或捏造谣言,产生潜在的有害结果;第四,它必须是特殊和具体的信息,即关于危险情况、流行病情况、灾害和警察情况的信息,但不包括除这四种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上海大学副教授张开骏、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检察委员会副主任傅建平分别就“新皇冠肺炎防控中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有关问题”和“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作了发言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绍谦认为,《意见》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面对疫情的态度,对平息公众对疫情的恐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能有效抑制因拒绝隔离人员造成的疫情蔓延。

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讨论,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贤权教授最后作了总结发言。刘贤权,

,建议限制“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准确区分“传染病防治罪”和“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防止混淆“故意”和“过失”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对于意见的司法适用,不仅要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还要严格遵守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和司法底线,使每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余东明)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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